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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偶然撞見前女友與其現任男友共進晚餐的情景,大受刺激,當即產生殺害前女友後自殺的想法。該男子於當晚找到前女友對其行兇,後跳入海河企圖自殺。經羣衆報案,該男子被當場抓獲。河東區法院經審理,日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4年。
山西省男青年王某與女青年郭某原繫戀愛關係,後郭某向王某提出分手。2011年11月7日19時許,王某偶然撞見郭某與其現男友一起吃飯,心生醋意,即產生殺害郭某後自殺的想法。當日22時許,王某攜帶其購買的一瓶白酒和一把改錐到郭某所在的本市河東區某大藥房內,用酒瓶擊打郭某頭部,並用改錐刺郭某頸部。在郭某倒在地上不動後,王某離開現場來到海河邊,在用手機撥打“110”報警稱自己殺人後,跳入海河企圖自殺,後被羣衆救起。羣衆再次撥打“110”報警,王某隨後被警方抓獲歸案。血案發生後,郭某被其同事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被害人郭某的傷情爲頸部刺傷,急性閉合性輕型顱腦損傷,頭皮挫裂傷等。經法醫鑑定,郭某的頭部、面部、頸部創口的損傷程度爲輕傷,肢體軟組織損傷爲輕微傷。
本案的附帶民事訴訟於庭審前由雙方和解解決,王某家屬自願一次性賠償郭某全部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萬元整,郭某爲此撤回附帶民事訴訟,並對王某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某在產生殺害被害人後自殺的故意以後,攜兇器找到被害人,對被害人實施了用酒瓶擊打頭部、用改錐刺頸部的殺人行爲,在被害人倒地不動的情況下離開作案現場,即打“110”報警,自稱殺人了,後跳河自殺,在被他人施救以後又叫喊“我殺人了,我殺人了”。由此,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鑑於本案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在案發後能投案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被告人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