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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祿加鎮,被拘留者提出異議並已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並要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
派出所指導員:黃滿雲帶頭吃政府食堂飯菜的行爲,屬擾亂公共秩序
農婦:我曾提前知會過食堂承包人李師傅,並承諾願意給錢。怎麼叫搶呢
食堂承包人:現場沒有發生搶的行爲,也沒有報案,事後她也把飯錢給了
去鎮政府解決問題,時至中午飯點,農婦黃滿雲和另外25位村民進入鎮政府食堂,吃了一頓飯。哪知,派出所以“帶頭將鎮政府食堂飯搶光,導致政府工作人員午飯沒有飯菜,嚴重影響政府的正常秩序”爲由,將黃滿雲行政拘留15天。
今年56歲的黃滿雲,家住仁壽縣祿加鎮。“吃飯時,根本沒有搶,爲什麼要拘留我15天?”黃滿雲提出異議,並向仁壽縣法院提請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這項行政處罰。該案將於7月2日,在仁壽縣法院開庭審理。
飯點到了26村民到政府食堂吃飯
去年12月28日上午,黃滿雲和另外25名村民,一起來到祿加鎮政府,諮詢相關事宜。
據黃滿雲回憶,上午10點左右,鎮政府領導稱,諮詢事情要等到下午。見此情形,她便找到鎮政府食堂李師傅稱,中午,她和另外20多個村民,要在政府食堂吃一頓飯,因身上沒帶那麼多錢,請李師傅先記賬,等問題解決了,由她結賬。
中午飯點時間到了,黃滿雲和村民們便自發在鎮政府食堂吃飯。據事後統計,吃飯人共計26人。可能是食堂李師傅沒有做那麼多飯,當鎮政府工作人員來吃時,飯菜就沒有多少了。
是帶頭人黃滿雲被行政拘留15天
今年1月4日,祿加派出所民警通知黃滿雲去一趟派出所,說要向她取一個材料。黃滿雲如約來到派出所。
之後,黃滿雲被送至仁壽縣公安局。祿加派出所指導員汪倫向黃滿雲出示了一張《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宣佈“黃滿雲帶頭將祿加鎮政府食堂飯搶光,導致政府工作人員沒有飯菜,嚴重影響了祿加鎮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黃滿雲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當晚,黃滿雲被送至仁壽縣拘留所執行拘留。15天后,黃滿雲從拘留所回到了家。1月30日,黃滿雲纔到祿加派出所領取了這份“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提出異議曾承諾給錢且沒有搶
對自己遭受的處罰,黃滿雲提出質疑。黃滿雲說,她和另外25名村民,完全是自發去鎮政府的。在食堂吃飯,她曾提前知會過食堂承包人李師傅,並承諾願意給
錢。吃飯時,她和村民們更沒有過激行爲。“什麼叫帶頭搶光飯菜?至今派出所也沒有跟我解釋清楚。”黃滿雲質疑說。
3月19日,帶着質疑,黃滿雲一紙訴狀告到仁壽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這項行政處罰決定。5月3日,仁壽縣法院依法受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據瞭解,仁壽縣法院將於7月2日開庭審理此案。
食堂承包人的確未發生“搶的行爲”
昨天,祿加鎮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證實,2011年12月28日上午10點左右,黃滿雲的確向他知會過,稱中午可能有20多個村民要在食堂吃飯,飯錢按政府工作人員每人每頓7元的標準記賬。“我當時沒有完全答應,主要是擔心煮不夠。”李道明說,時至中午飯點,黃滿雲和20多個村民進了食堂。食堂屬於自助餐性質,誰吃了飯,他按人頭點就行了。
“其間,現場的確沒有發生搶的行
爲。當然,因爲突然增加了20多個人吃飯,等政府工作人員來吃時,飯菜就沒剩多少了。”李道明說,這幾位工作人員便去了外面餐館吃。同時,作爲承包人,他自始至終沒有向派出所報警稱有人搶光了食堂飯菜。“不久前,黃滿雲已經把26個人的飯錢結了。”李道明說。
派出所迴應其行爲屬擾亂秩序
祿加派出所指導員汪倫表示,黃滿雲帶頭吃政府食堂飯菜的行爲,屬擾亂公共秩序。因此,其被行政拘留15日的決定,完全依法合理。目前,黃滿雲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這是黃滿雲的權利,作爲派出所無任何異議。
“黃滿雲案的卷宗,早已送至縣公安局。如要對簿公堂,我們會積極應訴。當然,她的訴訟對象是仁壽縣公安局,那麼,屆時將由縣公安局出庭應訴。”汪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