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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陳先生礙於面子,幫助小學同學擔保20萬元債務。未想到同學成了“老賴”,陳先生因此惹上官司,被債主催着一同還錢。日前,法院審理認爲,由於借條上對保證方式、保證期和保證範圍均沒有約定,故陳先生作爲保證人,須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一審判決陳先生與借款人連帶償還20餘萬元。
陳先生是遠近聞名的“熱心腸”。去年7月,小學同學馬某找到他,說最近“做生意手頭兒緊”,準備找另一同學楊某借錢,而楊某要求有人擔保。陳先生和馬某、楊某是從小一起長大的好友,便答應下來。7月中旬,三人達成協議,楊某向馬某出借20萬元,借款期爲兩個月,每月利息1萬元,陳先生爲保證人。馬某拿到20萬元後去做生意,結果全賠光了。
一晃到了9月底,楊某上門要賬,馬某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勢。楊某惱羞成怒,找到陳先生。陳先生表示,自己只是給馬某當保證人,錢又沒進自己口袋,該還錢的還應是馬某。楊某將馬某和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二人連帶償還本金20萬元和利息2萬元,以及逾期還款產生的利息8000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馬某向楊某借款,期滿後應履行還款義務;但利息2萬元過高,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爲宜。
法院認爲,陳先生以保證人名義在借條上署名並按了手印,應認定爲本案債務的保證人,但原、被告對於保證方式、保證期和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馬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楊某20萬元和利息,以及逾期利息;陳先生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渤海早報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