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因不滿大學食堂不收現金,一名外來男子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之後雙方口角之爭演變爲拳腳相加,男子被打成閉合性顱腦損傷。日前,法院終審宣判食堂工作人員擔責60%,賠償男子各項損失5000元。
案發當日18時許,在河西區上班的男子楊某來到附近的一所大學食堂二樓買飯。因食堂不收現金,楊某對這項規定產生疑問,進而與食堂工作人員黃某發生口角,隨後發展至相互毆打。期間有人報警,楊某因脖子受傷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爲閉合性顱腦損傷等,花費醫療費5000元。接警派出所委託物證鑑定中心對楊某的損傷程度進行鑑定,楊某的頸部損傷程度爲輕微傷。鑑定意見出來後,派出所出具公安行政處罰書,對楊某處以100元處罰,對黃某給予500元處罰。事後,楊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黃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1.8萬元。
原審法院認爲,本案雙方遇事不冷靜,因食堂是否收取現金的問題發生口角,進而互毆,致原告楊某受傷,綜合原告楊某傷情及公安機關給予雙方的行政處罰,原告楊某應承擔次要責任,責任比例爲40%,被告黃某應承擔主要責任,責任比例爲60%。故判決被告黃某賠償楊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的60%,共計5000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黃某不服提起上訴。他表示,自己並沒有打楊某。由於楊某先行動手打了他,他的同事纔打了楊某。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事發當日楊某因食堂收費問題與黃某發生爭執,後雙方互毆,楊某頸部受傷。故對於其傷情,實施侵權行爲的黃某應承擔責任,原審法院的責任認定比例並無不妥。鑑於黃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已自認與楊某發生相互撕扯等行爲,且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未動手打人,故對其上訴主張不予支持。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