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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東昇通訊員王婕奇觀葛先生於2012年4月5日向法院起訴,稱自己與某房產公司於2008年10月簽訂合同,約定所購房屋於2009年12月31日交房,如逾期30天未交付,則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支付違約金。
葛先生稱,該房直到2010年4月3日才交付,開發商應支付違約金3.6萬元。對此,開發商表示,即使按照2010年4月3日算訴訟時效,也已經過了兩年時間。近日,浙江省象山縣法院一審以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爲由,駁回了葛先生的訴求。
-以案釋法過了兩年訴訟時效將敗訴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本案中,2010年4月3日原、被告辦理交房手續,但雙方未就違約金等進行結算,此時葛先生就應當明確知曉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且該案中也無證據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故法院駁回了葛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