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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出臺的《法治湖南建設綱要》設定專章,對推進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確要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等單位隨後出臺相關文件,對貫徹落實建設綱要進行了細緻部署。不久前,《法制日報》記者深入三湘大地,切身感受到了司法在保障人民羣衆利益、促進社會發展、維護和諧穩定中發揮的力量。(7月24日《法制日報》)
公正是人類社會存在以來,無數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理想和價值。司法是守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司法公正內涵的關鍵詞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正如英國思想家培根所說的:“公民犯罪,是污染河流;司法機關違法,是在污染水源。”道理很簡單,司法本應該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終裁判之地,人們把公正的希望最後寄託在司法之上,如果連司法部門也接二連三地出現前“腐”後繼的狀況,人們追求公正、公平的信念必將受到打擊,其危害性及嚴重影響自不待言。倘若司法這裏都失去了正義,社會正義將無從談及。
客觀地說,司法不公的現象不僅不同程度存在,而且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門還比較突出。儘管各方面都作了不少努力,但司法不公的現象並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究其根本,就在於過去人們總把正義的實現寄希望於那些毫無私心的英雄人物。誠然,不管妻兒老小、不顧身家性命的英雄總有一些,但絕大多數司法職業者卻並不必然與公正司法的行爲相關聯。
因此,雖然人們對於所謂執法者犯法經常表現出格外的憤慨,但是,如果我們沒有設立良好的司法管理制度,從而使司法者能夠很情願地去實施正義,那麼,人們的願望再迫切,對司法腐敗行爲的譴責和處理再嚴厲,終究是於事無補的。需知,正義乃是法律制度應當與其相協調的一個標準,當制度與正義不相協調時,必然會阻礙正義的實現。
實現司法公正,制度正義是決定性因素。這被諸多實踐所證明,也在湖南再次得到驗證。正如記者在湖南採訪推進司法公正時所感受到的一次又一次驚喜:“海選”人民監督員導致這支隊伍成了普通老百姓的天下,反規避執行“老賴”讓法院獲得了更多尊重,量刑規範化讓司法得到了羣衆更多理解和認同,排除司法干擾使得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
縱觀記者記錄下的對湖南推進司法公正的所見所聞,我們不難看出,改革創新的勇氣、較真碰硬的魄力、精益求精的韌勁、崇尚法治的理念,是促進司法公正“湖南經驗”的關鍵詞。而統攝這些關鍵詞的,正是制度正義。在這種正義的制度下,既能讓所有的司法官員都能夠從容地把各種權勢的干預拒之門外,也能讓所有的司法行爲都置於羣衆監督的“陽光”之下,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司法公正、保障社會正義。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種子,讓司法公正這顆種子發芽、長成參天大樹,是每個公民的責任,也是走向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湖南經驗”證明,有了制度正義來保障,推進司法公正的道路必將是豐收之路。(作者:文白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