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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外地男子因爲心煩,持鐵錘來到小賣部,將女售貨員砸成重傷。案發後,該男子被判處死緩,並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由於受害人進行了二次開顱手術,日前她又提起了民事訴訟。本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已經在監獄裏的被告人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5萬餘元,但駁回了其要求被告人賠償40萬元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放 無辜女售貨員被人用錘砸傷
來自貴州的21歲男子萬某在本市某大學建築工地打工,因遇到不如意的事,爲泄憤而產生殺害他人之念。事發當日23時,萬某攜帶鐵錘來到該大學南門前的小賣部。當時20歲女孩小媛正在這裏銷售飲料。見到小媛後,萬某掄起鐵錘朝小媛頭部打擊,造成她當場昏迷。行兇後,萬某逃走。
小媛被緊急送到醫院後,其傷情被診斷爲“枕骨開放性凹陷粉碎性骨折、枕骨頭皮裂傷、腦損傷”。醫生爲小媛做了開顱手術。經法醫鑑定,損傷程度構成重傷。萬某抓獲後,市一中院經審理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緩,並判令其賠償小媛經濟損失7.3萬餘元。但事發半年多後,小媛又做了第二次開顱修補手術。此次其入院治療34天,實際發生醫療費3.8萬餘元。
日前,小媛對萬某提起了民事訴訟。她的代理人請求依法判令萬某賠償小媛二次手術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40萬元和小媛今後的生活費。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存在故意殺人的行爲,應承擔全部責任。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有相關證據證實且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自營小賣部生意,本次入院治療期間誤工34天,但未能舉證證實誤工實際損失及月均收入,故根據其誤工時間及原告所從事行業(批發零售業)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其主張數額未超出相關法律規定所允許的範圍,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作爲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原告由於被告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精神損失。但其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關於原告今後生活費的主張,證據不足,於法無據,故法院予以駁回。
律師說法 刑事案件不能提精神賠償
本市律師司曉楠表示,在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往往都會造成被害人身體不同程度損害,甚至是死亡的後果。除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外,被害人或其他權利人還可以依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因犯罪行爲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具體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但是不包括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無論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還是在單獨的民事訴訟中,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社會學家 要儘可能防止情緒型犯罪
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張寶義表示,一般情況下,犯罪都是有目的、有原因的。而該案的特別之處在於,被告人和受害人並無矛盾背景,這是典型的心理型犯罪和情緒型犯罪。張寶義表示,主觀上講,人們要多交朋友,當自己有煩惱時,可以有傾訴的渠道。客觀上講,有關方面也應注意某些人的心理變化,並對他們進行疏導。(文中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