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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安法院對一涉黑犯罪團伙一審宣判
本報訊(記者王納通訊員官鋒)一個涉黑團伙稱霸寶安石巖街道水田社區多年,在街上收小販保護費、敲詐勒索,爲害一方,成爲當地的一羣“街霸”。
昨日,寶安法院對被告人李團結等6人組織涉黑社會性質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首要分子李團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業鋒等5人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被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被告人李團結,男,42歲,湖南省沅陵縣人,無業,其他被告人爲25~37歲,除李業鋒爲湖南省澧縣人外,均爲湖南省沅陵縣人。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團結1992年開始在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水田社區生活。李團結糾集一批沅陵籍青年,在石巖街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04年起,李團結陸續在水田新村市場等多個地方開設賭檔,組織逐步發展爲人數衆多、關係穩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其中該組織骨幹成員被告人黃景飛收有“小弟”被告人王虎、王宗淦及楊平(另案處理)等人,骨幹成員李業鋒、李新團又各自收有“小弟”,組織成員多達數十人。隨着該組織的壯大,其逐步壟斷了石巖街道水田老村、水田新村及石龍仔一帶的賭場。
此外,李團結經常帶領小弟向當地從事商品零售、餐飲行業的小商販收取保護費,故意製造事端敲詐勒索。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團結、李業鋒、李新團、黃景飛、王虎、王宗淦等人無視國家法律,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首要分子李團結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其他被告人構成前述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