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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剛剛過去的雨季令很多私家車主還心有餘悸。因發動機進水損壞,車主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前者認爲應適用暴雨責任條款,由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後者則堅持涉水責任屬保險免責條款堅決不賠,爭執的結果往往是車主“很受傷”。最近,寧河縣法院一審宣判了一樁案件,認爲屬於因暴雨致使發動機損壞的情形,應予賠償。
舉案說法
“天好、故意”是免責前提
2011年3月,寧河縣趙先生在北京一家4S店買了一輛寶馬轎車,並由店員協助辦理了車輛保險等相關手續,保險期限爲一年。同年7月30日,天降大雨,當日7時許,趙先生駕駛這輛寶馬車出行,在寧河縣蘆臺鎮,因路段積水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趙先生立即告知保險公司,後者指定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將車拖至北京修理,發生維修費9.5萬餘元。趙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遭拒,理由是涉水致發動機損壞屬免責條款。
趙先生提起訴訟,並向擊水律師事務所求助,劉淑霞律師代理此案。法庭調取天氣預報資料顯示,2011年7月29日22時30分至30日8時,寧河縣地區累積降水量達146.2mm,30日凌晨4至5時,降水量最大達65.5mm(暴雨量級)。原被告均予以認可。
庭審中,原告認爲事發當天他的寶馬車發動機進水損壞系受暴雨所致,根據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一條,應按暴雨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而被告則認爲,應該適用雙方保險條款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駛發動機損壞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劉淑霞律師發表代理意見,悉數被法院採納,最終法院支持了趙先生的主張,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先生9.5萬餘元。法院認爲,原告車輛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損壞的主要原因是暴雨。至於被告辯稱的發動機進水免責條款,法院認爲,涉水行駛是在天氣狀況良好情況下,駕駛人員錯誤操作或者故意駛入河流、溝渠、水塘等情形,在此情況下,涉水行駛是導致發動機進水的最主要原因,保險公司可依合同的約定拒絕賠付。
律師點評
詳解拒賠理由爲何不成立
對此,擊水律師事務所劉淑霞律師進行了點評。
第一,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應當適用非格式條款的規定。保險公司稱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6條: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者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屬於免責範圍。但事實上,本案不屬於該《保險條款》第6條規定的免責情形。“涉水行駛”是在天氣狀況良好的情況下,駕駛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駛入河流、溝渠、水塘、水坑等情形。“遭水淹”是指駕駛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車輛在靜止狀態被水淹沒、浸泡等情形。且《保險條款》既規定“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理賠,又規定“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造成的發動機損壞免賠”,明顯屬於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二,被告沒有完成關於“明確告知”的舉證義務。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已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並提供一份有原告簽字的投保單。該投保單所列內容上面雖然有“貴公司已向本人介紹了條款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完全理解,並同意投保。”但沒有明確保險公司告知的內容、條款的解釋以及如何免責等問題,這種不確定使保險公司可以任意解釋保險條款,顯然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