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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牟取不法利益,夏某私自用鋼瓶在外地灌裝液化石油氣後運至青浦城區向餐飲店銷售,銷售營業額累計達20餘萬元。日前,青浦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夏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
夏某在青浦開了個雜貨店。因經常有人打電話到店裏要買液化氣,他覺得這是一個賺錢的門路。在到處打聽後得知江蘇某地可以買到灌裝液化氣,於是他隻身一人前去買了幾瓶運回店裏銷售。發現液化氣銷路很好,他決定專門從事液化氣銷售,並將銷售液化氣鋼瓶的窩點設在一果園內。
今年5月4日,夏某照常準備從果園內將液化氣裝車運往城區銷售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查獲裝滿液化氣的15千克鋼瓶56個、空鋼瓶112個。經查,2009年1月至今年5年,夏某向青浦城區的幾家飯店銷售液化氣營業額累計達20餘萬元。
法院認爲,國家對液化氣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等過程均實行許可制度。夏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液化氣經營活動,金額達20餘萬元,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夏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