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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朱蘭英在昆明機場準備乘坐成都航空班機,通過安檢到達登機口時,該航班工作人員以殘疾人坐輪椅爲由不允許她登機。之後,她要求機場負責人協調此事,卻無人出面,其準備自己登機時遭機場工作人員阻攔,爭執中她從輪椅上跌下,多處受傷。事後,張宏雷律師向其提供了免費法律援助,將成都航空、雲南機場地面服務公司和雲南機場集團告上法院,索賠1萬元,並要求機場道歉。
據瞭解,根據中國民航局規定,殘疾乘客一人乘坐飛機需要航空公司提供機上專用窄型輪椅等服務或登離機協助時,應在訂座時提出,最遲不能晚於航班離站時間前72小時,並應提前3小時到機場辦理乘機手續。
法院審理後認爲,朱蘭英向成都航空購買了航班客票,當發生合同糾紛時,只應該由合同對方來擔責。本案中,成都航空未明確告知購票人對於病殘等特殊旅客的特殊規定和要求,電子客票上也沒有相應提示。因此,朱蘭英按正常程序和時間登機屬正常行使合同權利,達不到民法意義上的過錯,不構成違約。
據此,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法院一審判令成都航空退還朱蘭英機票款860元,賠償其經濟損失2000元,駁回朱蘭英對雲南機場的其他訴訟請求。
(曹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