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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經濟拮据、生活困難,一老嫗將三個繼子女推上被告席,要求三人承擔贍養義務。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與三被告間形成了撫養與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三被告理應承擔贍養責任,由此,一審判令三被告每月分別給付原告贍養費。
家住本市北辰區的魏老太已年過花甲。據魏老太稱,她於1966年12月與前夫齊某離婚,長子、長女隨其生活,次女隨齊某生活。1969年12月,魏老太與現任丈夫秦某登記結婚。當時由於秦某與其已故前妻所生的三個子女均未成年,便隨二人一起生活。現魏老太年邁、患病,每月收入只有80元的老年人社會補助金和9元的回民副食補助金,生活困難。爲此,魏老太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秦某給付扶養費。法院經審理,判決秦某每月給付魏老太扶養費500元。不久前,魏老太又將其三名繼子女告上法庭,她提出,三被告幼年隨其生活,她爲三個孩子做飯、做衣、做外活,對三人盡了撫養義務,如今自己年老體衰,身患疾病,三被告理應盡贍養義務。爲此,魏老太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其贍養費500元。
法庭上,三被告均表示不同意繼母訴求,並提出三人並未隨繼母生活過,繼母沒有對三人盡到撫養責任。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原告與三被告之父秦某登記結婚之時,三被告尚未成年,原告與三被告之間形成了撫養與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三被告雖稱未與原告共同生活,亦不能排除原告與其夫秦某對三被告盡了撫養義務。原告現年邁、患病,每月除80元的老年人社會補助金、9元的回民副食補助金外無其他收入,要求三被告給付贍養費,法院予以支持。考慮到三被告受原告撫養教育的時間及原告尚有親生子女可對其盡贍養義務的因素,以及法院已判決其夫秦某每月給付扶養費500元的情況,法院判決三被告每月分別給付原告贍養費50元、100元、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