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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加強本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範有序開展,日前,《天津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完畢並開始實施。據悉,該《辦法》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天津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年-2015年)》、《天津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4年-2020年)》等有關規定進行修訂,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中央財政或市級財政資金開展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是指採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對已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地質災害治理、生態環境修復以及礦山廢棄土地復墾爲一體的專項工程。
《辦法》規定,申報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本市有關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天津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天津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因採礦活動造成的植被和景觀破壞、地面開裂、山體崩塌、滑坡以及土地廢棄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確需治理的,可以申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申請中央財政或市財政資金支持。治理責任主體因歷史原因滅失或不明的廢棄礦山、閉坑礦山和因政策原因關閉的無主小礦山羣採區,其申報單位爲區縣人民政府或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正在開採的礦山,申報單位爲礦山企業。
經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接受羣衆和社會的監督。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工程內容、資金數額、施工期限、批准部門、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項目區現狀與治理效果對比圖等。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全部治理工作;項目未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出延期申請並說明情況。
根據《辦法》規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驗收分爲項目施工驗收、項目成果驗收兩個階段。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施工結束後,提出驗收申請,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項目施工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意見,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完工後,工程設施維護和植被養護等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此外,《辦法》還要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後,新增土地、礦產資源等收益要用於其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實現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滾動發展。(記者付文超 通訊員吳梅 孫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