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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結婚但還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妹妹情急之下冒用姐姐身份,並騙過了婚姻登記處。不料多年後姐姐想結婚時,卻遭遇了因婚姻登記信息顯示“已婚”而難以登記的窘境。
幾年前,不滿20週歲的義縣姑娘張冬與男友陷入熱戀,兩人很快就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可是因爲張冬還沒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婚姻登記處不給他們辦理登記手續,爲此張冬整天愁眉不展。“姐姐早就到了結婚年齡,現在也還未婚。”一天,張冬突然想到了自己的親姐姐張秋,“反正都是一家人,我和姐姐長得又像,先冒用姐姐的身份結婚不就行了。”“姐姐,求求你了。”在張冬的反覆勸說之下,張秋同意了這個主意。隨後,張冬拿着姐姐的身份證、戶口簿來到婚姻登記處,以姐姐的名義與男友登記結了婚,小兩口的生活過的也很不錯。
幾年後,張秋也找到了自己的白馬王子。兩個人也開始籌備起結婚來。去年5月,張秋和男友來到了婚姻登記處。“你不是已婚了嗎?不能給你辦手續。”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的一席話讓張秋二人傻了眼。“當初是我妹妹冒用我的身份結的婚。”儘管張秋和張冬一起來到民政部門做解釋,但檔案上張秋和妹夫的登記信息卻是無法隨意更改的。
一家人忙了數月,仍是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張冬一家只好以婚姻登記機關爲被告,向義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撤掉當初的結婚登記,並予以賠償。
在訴訟中,民政部門表示,當初張冬夫妻倆辦理婚姻登記時,所提供的證件均是真實、有效的,證件持有人與婚姻登記申請人姓名一致,且姐妹倆年齡相差無幾,容貌酷似,登記的工作人員根本沒有能力區分兩人。並且,工作人員根據兩人提供的證件、材料,進行了嚴格、認真審查,依法已盡到審查義務,在程序上並無過錯。
經審理,義縣人民法院做出了判決。法院認爲,張家姐妹利用相貌酷似的客觀條件,虛構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欺騙了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其目的是爲了規避法律,騙取婚姻登記機關的信任而獲取結婚證。而民政部門已盡了法定的審查義務,並無過錯。因此最終判決當初的結婚登記無效,駁回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