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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和朋友酒後到洗浴中心洗浴時,恰逢浴池中換水,儘管工作人員對他們進行了提醒,但男子仍坐在浴池邊上,結果意外發生:因爲朋友的意外衝撞,男子落入滾燙的水中,全身大面積燙傷。由於協商賠償未果,他將衝撞自己的朋友和洗浴中心老闆一起告上法庭。
牛某與王某系朋友關係。2010年12月28日,牛某、王某等人酒後到塘沽一洗浴中心洗浴。因浴池正在換水,水太熱,牛某於是背衝着浴池坐在池邊時,被王某碰到,結果落入水中,被熱水燙傷。洗浴中心老闆李某馬上撥打120叫來救護車,將原告送往武警醫學院附屬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牛某被浴池熱水燙傷造成全身45%深二度燙傷,住院28天,住院中進行植皮手術並輸血治療。住院期間,原告花費住院費61609元,支付輸血費用460元。出院後,牛某休假至2011年5月2日,後與王某、李某協商賠償未果,故本案成訟。
那麼,本案中究竟應該是撞人的王某,還是洗浴中心方承擔主要責任呢?
一審審理中,法院認爲洗浴中心工作人員在向牛某提醒浴池正在換水、水溫較熱時,牛某明知自己飲酒,卻仍坐在浴池邊,沒對自身盡到謹慎之義務,其本身應負10%的責任。被告洗浴中心老闆李某作爲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在浴池換水時雖然對原告及其同行者進行了提醒,但當時浴館內因換水水汽較大,觀察視線有限,在原告等人前往浴池時,未盡勸阻義務,導致牛某被燙傷,李某應對其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負25%的責任。而被告王某酒後和原告一併進入浴館,將坐在浴池邊的牛某碰進正在換水的浴池,導致其被燙傷,應承擔65%的責任。綜上所述,判決李某賠償牛某各項損失計15402元;判決王某賠償牛某各項損失計52438元;其餘損失由牛某自己承擔。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認爲浴池水溫過高是造成牛某被燙傷的主要原因,自己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其繼續提起上訴。
二中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損害賠償的要件是損害事實及結果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查清牛某致傷的原因是解決本案賠償問題的關鍵,同時也是分清主次責任的關鍵。通過本案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可以確認牛某坐在浴池邊被王某碰入水溫過高的浴池是造成牛某致傷的原因。事件中王某雖無故意,但他的“衝撞”,是造成牛某燙傷的主要原因,故原審法院判決確認其承擔主要責任無誤。依法駁回王某訴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