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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河北省玉田縣青年薛某駕車從薊縣縣城回家途中感覺口渴,便將車停到路邊一小店買水,發現店中無人竟偷走4800多元現金逃跑,誰想這一跑卻奪走一位老人的生命。前不久,薊縣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
肇逃之後自首數罪併罰
今年5月23日上午,薛某開着自己的紅色佳寶小客車從薊縣縣城回河北省玉田縣的家,路過薊縣出頭嶺鎮時,感覺口渴,於是停車進入路邊小店準備買飲料。當時,薛某發現店裏沒有人,遂起歹心,從收銀櫃臺的抽屜裏偷走現金4800多元后逃離。
薛某帶着偷來的錢,心裏發慌,想趕快逃走。他加大油門沿着淋平公路由西向東行駛,慌忙中剛開出5000多米,就將在公路南側行走的一位老人撞倒。薛某倉皇之中,棄車逃走,被撞老人約60歲,後經醫院搶救無效不幸身亡。法醫鑑定死亡原因爲重型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所致。交管部門認定,薛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薛某回家後難逃良心的譴責,便到公安機關投案。關於民事賠償部分,薛某家屬與被害老人的家屬達成調解,賠償死者家屬8萬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死者家屬11萬餘元。
法院認爲,薛某盜竊後駕車逃跑,在逃跑過程中未能保持安全,發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且肇事後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爲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構成肇事罪。鑑於其同時觸犯兩個罪名,依法應數罪併罰。
生命雖無價賠償有標準
一條人命,不到20萬元的賠償,這個數目是不是太少?昨天,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王西平律師稱:“生命雖無價,但法律判決上必須有嚴格數額規定。”王西平律師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即20倍)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011年度天津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21元,農民人均純收入11891元。按被害人60歲計算,若其爲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爲538420元,若其爲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爲237820元。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011年度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爲每年42240元,喪葬費應爲21120元。若被害人爲農村居民,兩項合計爲258940元。”
針對本案,王西平稱,調解不違反法律,只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法協定,什麼數額都有可能。(記者高立紅通訊員史慶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