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紀玉北京日報報道稱,據不完全統計,今年北京15條地鐵線路至少七次因乘客打架而“受阻”。13日上午,一地鐵站內兩名乘客因口角發生扭打,一人滾落站臺後,另一人跳下站臺繼續追打,兩分鐘後,工作人員將兩人帶上站臺,所幸沒有人員傷亡,地鐵運營也未受影響。工作人員坦言,在客流量大的車站,每個早高峯都會出現一兩起乘客打架事件。
高峯時刻,人流擁擠,爲了爭得地鐵上的“一席之地”,推搡擠擦,難免碰了、踩了、撞了;加上心情煩躁,一言不合,互不相讓,簡單口角迅速上升爲肢體衝突,並不少見。即使車廂不算擁擠,可碰上不知忍讓的當事人,也會發生暴力衝突。廣州地鐵上,一名老伯和一名小夥就因搶座互毆,小夥被老伯咬傷耳朵。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鬥毆,與一般場所的鬥毆不同,不僅有可能影響公共交通正常運營,還可能引發安全事故。比如北京地鐵站13日發生的這起打架事件,如果工作人員沒有及時將當事人帶上站臺,後果不堪設想。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干擾了其他乘客的正常出行,帶來驚嚇。
公交車上打架,地鐵上打架,以至於飛機上打架,類似事件層出不窮。打架竟也能“上天入地”。旁觀者疑惑,多大點事,至於麼?而當事人,不管事後懊悔與否,動手瞬間必是血氣上涌,覺得不出手不足以泄憤。當事人的行爲自律機制已臨近崩潰,那麼,有沒有他律機制來發揮作用,提醒當事人動手的後果,從而在最後一刻攔下即將揮出去的拳頭呢?
其實是有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擾亂車站等公共場所秩序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但是,在地鐵上打架,往往以和解了事。如果沒有嚴重後果,當事人並不會受到法律懲處。這實際上是一個不太好的暗示,讓人覺得打架只是個人行爲,勸開了就行了,不需要也不會被處罰。於是,當下一次衝突來臨,當事人的腦中就不會有踩踏法律底線的警鐘響起,只要願意承受身體和經濟成本,同時無視周圍人的“鄙視”,就無法阻擋他選擇暴力。所以,細化法律條文,對類似打架事件予以重罰,很有必要。
當然,減少衝突的根本途徑,在於化解乘客心中的暴躁情緒。這既需要公共交通的服務質量不斷提升,讓車廂不再那麼擁擠;也需要乘客在交通狀況一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自覺遵守公共規則,謙讓、有序,多爲他人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