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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路遇一大型車輛中途起火,好心下車幫忙撲救,不想,起火車輛輪胎突然爆炸,導致男子眼部被炸傷摘除。後爲賠償問題,該男子將起火車輛的所有人及駕駛人告上法庭,爲該車承包的保險公司也作爲第三人蔘與了訴訟。日前,薊縣法院經審理,認定此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8萬餘元。
本市薊縣男子林某繫個體運輸戶,肖某系其僱用的司機。2011年5月27日4:51許,肖某駕駛林某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寶白公路天津方向6公里處時,突然發現車輛右側掛車輪胎冒煙,隨即停車自救但未奏效,火勢迅速蔓延擴大。當時範某乘坐案外人劉某駕駛的大貨車途經此處。發現火勢後,範某與本車司機劉某隨即停車與肖某一起撲救。在救火過程中,着火車輛輪胎爆炸導致範某眼部被炸傷。範某當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手術治療後於同年6月13日出院。2011年8月3日,範某因眼球萎縮等病情二次住院,行右眼球摘除術,後於8月17日出院。至此,範某共開支醫療費3.5萬餘元、就醫交通費2000元、安裝義眼費4500元。林某爲此給付範某現金3萬元。其間,原告傷情經相關部門鑑定,結論爲右眼球摘除構成7級傷殘。
庭審中,被告肖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被告林某則稱,自己願意賠償,但自己在第三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應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第三人保險公司表示其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上述事實證明被告在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前未盡到安全檢查注意及養護義務,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以致造成事故發生。被告肖某對此後果存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因肖某系林某僱用人員,其在履行職務行爲中發生的損害應由林某承擔。而林某的車輛在第三人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故依法應當由第三人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不足部分可由第三人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法院一審判決第三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給付原告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2萬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給付原告醫療費、就醫交通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6.9萬餘元;原告在獲得保險金給付款後返還被告林某3萬元。(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史慶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