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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興一73歲的老人鄭發數年前結識比自己小近30歲的王花,兩人開始婚外戀。期間,爲應付二人開銷,鄭發多次寫下欠條,共計95萬,而借款來源則是小三王花的哥哥。在鄭發與王花分手後,他和妻子陽惠被告上了法庭,要求償還債務。
據瞭解,大概七八年前,鄭發揹着妻子在外面結交了一名比自己小近30歲的女友王花(化名)。在鄭發和王花交往的這段時間裏,兩人的經濟開銷很大,鄭發在金錢上無法滿足王花的要求,就讓王花向其他人借錢,再由鄭發來還,王花就向自己哥哥王簡借錢。
事後,王花要求鄭發籤下多張借條,累計金額達到95萬元,且均爲夫婦二人簽名。
除一張15萬的欠條鄭發以做生意借款爲由要求妻子簽了名外,其他欠條上妻子的簽名都是鄭發模仿的。
今年,鄭發與王花分手了,王花的哥哥便拿着欠條向法院起訴要求鄭發及其妻子歸還95萬元借款。
被起訴後,鄭發現在悔不當初,表示自己對於欠債沒有什麼好說的,但妻子陽慧對其借款確實毫不知情,自己很對不起妻子,懇請此事不要牽連到妻子。
這95萬元欠款裏面,有30萬欠款陽慧以爲是丈夫鄭發做生意往來的錢,已經歸還。
法院審理後認爲,陽慧在一張金額爲15萬元的借條上簽名,應當認定陽慧和鄭發是此筆借款共同借款人。對其他借款,陽慧毫不知情,原告也無證據證明鄭發夫妻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故陽慧未簽名的四份借條共計80萬元爲鄭發的個人債務。陽慧曾匯給原告30萬元,其中一筆15萬元應當認定歸還其在借條上簽名的借款,另一筆15萬元應抵扣鄭發的借款,故鄭發尚欠借款本金65萬元,爲鄭發的個人債務。
最終,平湖法院判決被告鄭發返還原告王簡(化名)借款本金65萬元,並支付逾期利息,駁回王簡的其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