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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曉鋒邢東偉2011年3月,莫先生將私家車停放在景瑞大廈停車場。該停車場收取3元停車費併發放了停車卡。等莫先生辦事結束後,發現車窗被人砸碎,放在座位上的筆記本電腦不翼而飛。莫先生當即向警方報案,並報保險公司。事後,物業公司稱只賠車窗,莫先生究竟有沒有丟失筆記本電腦也不得而知。協商未果後,莫先生將該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一審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車內有筆記本電腦,判決物業公司只賠車窗維修費755元。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以案釋法車主未聲明物業不擔責
法官表示,本案的焦點是物業公司對車內物品有沒有保管義務。根據合同法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莫先生已將車內物品情況告知物業公司,且物業公司已接收對該物品的保管。因此,車內物品丟失不在物業的賠償責任範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