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網訊城市快報記者高立紅未滿18歲的小明(化名)在津偷東西時被抓,由於他老家在外地,根據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規定,法院通知其家長前來,但因種種原因其家長無法來津,和平區法院大膽嘗試,請一名未保委工作人員爲小明當“臨時家長”,代行家長的訴訟權利,使小明認罪悔罪,得到減輕處罰。昨天,和平區法院通報了這例發生於2011年的案例。該院經不斷完善,於昨天啓動“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機制,確保每個“小明”都能得到“臨時家長”的呵護。
我國《刑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9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應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無法出庭或確實不適宜出庭的,應另行通知其他監護人或其他成年近親屬出庭。經通知,其他監護人或成年近親屬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記錄在案。
昨天,和平區法院少年庭負責人介紹,“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不少未成年被告人尤其是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流浪留守的未成年人,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願或因故不能出庭的情況較多。”針對此類情況,該院有了上述嘗試。今年刑訴法修訂後,也爲該院的嘗試提供了法律依據:……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未成年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這些“臨時家長”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合適成年人”。
昨天,和平區法院爲首批8名“合適成年人”頒發了聘書。他們分別來自區教委和婦聯,具有多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熟悉未成年人心理,懂得法律。頒發聘書後,和平區法院對他們進行了首期專業培訓。
據瞭解,“合適成年人”應具備如下條件:年滿40週歲,熟悉和熱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富有責任心;具有良好的品行、基本的法律知識和相關知識;具有一定的工作經歷和社會閱歷,且有較好的溝通協調和語言表達能力。“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享有如下權利:不受非法干預;庭審前瞭解案情;依法享有迴避、辯護、發問等訴訟權利;審理過程中發現侵害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有權向法院提出意見。“合適成年人”的義務:認真履行監督、溝通、撫慰、教育等職責,切實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保密;不得兼任未成年人的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