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我國對於“合格教師”的評價體系亟待轉變,尤其是法治意識方面的評價,不但需要從考察知識性方面進行評價,還需要從日常生活等方面進行過程化、常態化的評價。
如何將法治理念尤其是保護兒童權益的意識植根於教師心中,轉化成爲他們的行爲準則,是目前亟待完善的命題。
至釋放之日,刑拘22天。
2012年10月24日,幼兒園老師顏豔紅拎男童雙耳讓其雙腳離地的事件被曝出,此後,網友又從其QQ空間中發現其他虐童照片。
次日,浙江省溫嶺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並對其進行刑事拘留。
10月29日,溫嶺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溫嶺市公安局11月5日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繼續偵查。
11月16日,顏豔紅被警方釋放。當天溫嶺市政府新聞辦向媒體發佈消息稱,警方認爲顏豔紅不構成犯罪,依法撤銷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折抵行政拘留。
從高調刑事立案,到低調放人,溫嶺虐童案可謂一波三折。其間到底發生了什麼?被衆人口誅筆伐的顏豔紅又爲何會做出如此舉動?爲此,《法制日報》記者找到了顏豔紅的代理律師張維玉,試圖通過他的表述找到問題的答案。
法律道德教育嚴重缺失
“缺乏法律常識、對子女教育缺位但善良老實”,這是在過去半個月中和顏家人接觸最爲緊密的人——代理律師張維玉對顏家人的評價。
11月1日,張維玉接受顏豔紅家人委託,爲顏豔紅提供法律幫助。
“其實我是個‘不請自來’的律師。”張維玉說,10月29日在媒體上關注到顏豔紅案件後,“當時我們就在離溫嶺很近的地方,所以就直接趕到了顏豔紅的家裏,希望向他們提供法律幫助,但是卻‘吃了閉門羹’”。
事實上,雖然彼時距顏豔紅被刑事拘留已經過去6天,但顏的家人並沒有打算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他們當時可能不太明白法律程序是什麼,也不瞭解律師的作用,最開始拒絕聘用律師的一個理由竟是擔心律師在代理過程中站在檢方一邊。”張維玉說,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家裏太窮了,沒錢找律師”。
據張維玉介紹說,顏豔紅的父母結婚後,連續生了兩個兒子都只活了幾個月就夭折了。
“顏豔紅的叔叔告訴我,這兩個孩子死了之後對顏的母親打擊特別大,精神狀態就開始不好了,腦子也不清楚了。”張維玉說,在幾次前往顏家的見面中,始終未見到這個家的女主人,“聽說顏的媽媽經常一個人待在屋子裏,很少同別人講話,即便是講話也是同一句話翻來覆去說上好幾遍。在這種狀況下,顏豔紅的母親生下了顏豔紅的姐姐。幾年後,年近40的顏本友和妻子又有了小女兒顏豔紅”。
但厄運似乎並沒有放過這個家庭。顏家的經濟狀況一直沒有好轉。顏本友得過肺結核,有幾年時間只能在家裏養病。去年,顏本友打零工的時候,碎石飛進了眼睛裏,一隻眼睛失明瞭。
“家庭的經濟來源全靠顏本友一個人,經濟的重擔讓顏豔紅的教育很是缺位。”張維玉告訴記者,“顏本友一直在向我表示‘女兒確實有錯,願意向社會道歉’等等,但我可以感覺到在這樣一個家庭中,從小的法律甚至是道德教育是缺少的,這一點在我和顏豔紅的會見時也得到了體現。”
張維玉說,在今年11月3日下午的會見中,顏豔紅一直在表示“知道錯了,後悔”,“她給我的感覺就是被嚇着了,從來沒有意識到事情會嚴重到這個地步,甚至表現出了有些委屈,她表示沒有想去傷害孩子”。
“我問她,那你把那些(虐童)照片放到QQ空間裏就沒有想到影響嗎?顏豔紅的回答是‘沒想過這些問題,只是好玩,娛樂一下’。”張維玉說,“和顏豔紅對話後,能夠明確感到由於正常家庭教育的缺失,她在是非判斷上存在問題。”
事實或與網絡傳言有出入
對於“不請自來”,張維玉表示是因爲“從一開始就認爲入罪條件並不充分”。
張維玉說,接受委託後第二天,他曾前往溫嶺市檢察院,與負責批准逮捕的偵查監督科檢察官溝通,希望檢察院和公安局改變案件性質,轉爲治安案件。張維玉表示,顏豔紅的做法是錯誤的,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是對以刑事犯罪的形式追究其責任持不同意見,建議不予批准逮捕。
張維玉告訴記者:“公安當初作出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應該是認爲顏豔紅毆打他人,侵害了公共秩序。但是顏的行爲不構成‘毆打’,沒有侵犯社會公共秩序。”
張維玉介紹,在詳細瞭解案情,再加上11月3日下午與顏豔紅的會見,發現實際案情與網絡及相關媒體報道有很大差別,輿論環境可以說是一邊倒,對顏豔紅非常不利,“在發現案件事實與網絡及媒體宣傳存在不同時,我們曾建議司法機關適時公佈案件事實”。
“比如說提孩子耳朵的照片,據顏豔紅說是其和童某(另一涉案幼師)坐在教室前排的桌子上,顏提議‘我把××(被提耳朵的孩子)的耳朵提起來,你照個相吧’,童表示‘這樣不太好吧’,顏說‘沒事,就是娛樂一下’,照了相之後就把孩子放下來了。關於網絡中流傳的孩子放下來後笑了的傳言,顏表示是照完相後童某給小孩看,小孩才笑的。”張維玉說,“關於貼膠帶、扔垃圾桶等等照片的一些相關細節和現在網絡上流傳的內容是有一定出入的。”張維玉說。
爲何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在張維玉提供的其向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的關於顏豔紅涉嫌尋釁滋事一案審查批捕的律師意見中,記者看到其中明確提出“顏豔紅的做法錯誤,且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公安機關認定顏豔紅涉嫌尋釁滋事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於事實,我們的瞭解僅限於媒體(含網絡)的宣傳。按照媒體報道,公安機關是因顏豔紅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認定其涉嫌尋釁滋事。但從瞭解的事實來看,公安機關認爲顏豔紅涉嫌犯罪的行爲主要是:讓男女幼童親嘴,自己和幼童親嘴,水桶、垃圾鬥扣頭,讓幼童懸空趴在兩張桌子上,跳舞時脫褲子,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離地面。唯一可以與‘毆打’沾邊的是‘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離地面’。”在這份律師意見中,張維玉提出,上述“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離地面”的動作是否應界定爲“毆打”則有待商榷,“‘毆打’一詞出現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中沒有描述‘毆打’的含義。在公安部法制局編輯出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與實務指南》一書中解釋爲:毆打他人,是指行爲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爲。行爲方式一般採用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以此,若將‘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離地面’界定爲毆打行爲,無疑是對‘毆打’進行了擴大解釋”。
同時,張維玉提出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本案中,我們現在無法得知顏豔紅‘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離地面’的原因,但這樣的行爲認定爲侵犯公共秩序沒有道理”。
最終,公安機關以不構成犯罪依法撤銷了這起案件。對此,張維玉認爲,目前警方對顏豔紅的處理,遵循“法治精神”。
“但需要明確的是,我們並不說顏豔紅的做法正確。顏的行爲有違教師職業道德,並且違反基本的道德要求,讓孩子和家長以及社會公衆受到傷害,對幼兒教育的社會評價造成極壞的影響。”張維玉說,“現在,有很多學者專家建議對虐童罪立法。我個人覺得現行法律足以懲罰惡意侵犯兒童權益的行爲。只是需要嚴格執法,不枉不縱。”
張維玉認爲,目前兒童教育方面對幼兒教師的要求、對幼兒園審批的規定、教師的行爲規範等等都是有的,但執行與否存在很大問題,“虐童罪並非不可設立,但以目前公衆對於教育方式的認識水平,如果將入罪的標準放得過低,勢必造成或動輒犯罪或迷失方向不知該如何教育的問題。如果標準放高,如何確定標準又是個問題”。
“所以,最大的問題還是能不能做到落實現行法律、規定的問題。此外,增加對管理部門的管理不力追究機制,或許更能有效地遏制虐童事件發生。”張維玉說。
在防止此類虐童事件再次發生的問題上,21世紀教育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向記者提出,既然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不得有體罰和變相體罰,不得侵犯人格尊嚴,“爲何不對體罰、變相體罰、侵犯學生人格進行細化,然後根據教師的具體行爲,進行處罰?”
“精神的傷害,從孩子成長角度看,其實遠大於肉體的傷害,會給孩子一生的成長留下難以磨滅的陰影,而且這種傷害也不是以次數來計算的。比如,在溫嶺虐童案中,受到傷害的學生,或許只有一次被扔進垃圾桶拍照的經歷,這次經歷也沒有造成他的皮肉之傷,可這對孩子精神的傷害卻是實實在在的。”熊丙奇認爲,教育對學生的影響在於過程,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應該關注孩子的成長過程,尤其是身心的健康成長,只有如此,法律才能爲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長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