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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增城市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製售病死豬肉串案。周某東等12人被判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獲刑1年半至3年不等。
2萬斤病死豬肉流入市場,端上餐桌,被多少人食用?傷害了多少消費者?就在上月,廣州市中院還判了一個同類案件,3名疑犯因低價收購3000多斤病死豬肉被判一年半有期徒刑,可見販賣病死豬肉現象並非罕見。放眼全國,此類事件時有發生,今年初河南一位教授竟然採取絕食的方式以抗議監管不力導致病死豬肉氾濫。
病死豬中含有20多種有害細菌和寄生蟲,一些病菌如鏈球菌、李斯特菌感染和絛蟲病等會引起人畜共患,對食用者的健康構成潛在的危害。2005年某地發生瘟豬事件,引起人畜同患,造成200多人患病。可見,販賣病死豬肉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更對他人的健康、生命構成威脅。這種只顧自己發財不管他人生死的惡劣行徑已突破一般食品安全底線,應該予以嚴懲,不能姑息。
而販賣病死豬肉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病死豬肉與合格豬肉存在巨大價差是誘因,監管乏力是導因。一方面是事前管理被動、鬆弛,監管部門很難事前介入,將病死豬肉卡在流通關、銷售關,總是要等到有人舉報或發生事故,才下力氣抓一抓。如果監管人員被“俘獲”,與販賣者結成利益同盟,監管更無從談起;另一方面,相關的法律不全、打擊不嚴、執法不力,難以對販賣病死豬肉現象形成足夠的震懾力,也是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販賣2萬斤病死豬肉才獲刑1年半至3年,這種成本顯然不足以讓那些黑心商人長記性。3年之後又是一條“好漢”,他們還是可能敢於重操舊業。
面對暗流洶涌的販賣病死豬肉危害消費者健康現象,必須祭出嚴刑峻法,頂格處理犯罪分子;除了刑事還要課以重罰,讓犯罪分子傾家蕩產,得不償失。唯其如此,方能嚇退那些無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