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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張大爺出資給兒子買了一套“婚房”,裝修期間聞聽此房竟是“凶宅”,於是憤而起訴賣房人,要求退房賠錢。被告辯稱,事隔多年該房幾經轉手故不知情。日前,北辰區法院立案二庭法官主持調解,原、被告互相體諒握手言和,張大爺獲得2萬元補償款並撤訴。
去年,張大爺購買了王某名下一處位於北辰區的樓房,作爲給兒子結婚的新房。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全部付清房款並順利過戶。就在張大爺幫兒子操辦新房裝修事宜時,聽到鄰居無意間透露,多年前該房的承租人發生過命案,原房主把房子出售給王某後,王某從未在此居住過,現又將該房轉手賣給張大爺。張大爺認爲王某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其誤買“凶宅”,以王某行爲構成欺詐爲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退房退款並賠償損失。
北辰區法院立案二庭受理該案後,法官瞭解到,張大爺家是一個普通農民家庭,他與妻子已年過六旬,爲了給兒子在城裏買房結婚,不僅花掉了大半輩子積蓄,而且因爲這場“凶宅疑雲”引發退房糾紛使得兒子婚期一再拖延。而被告王某辯稱自己也是購買的二手房,並不知悉前任房主出租該房時發生的事情,而且,張大爺也確實難以提供充分證據證實王某存在故意欺詐。
法官認爲,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按照我國傳統民俗習慣,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被稱爲“凶宅”,會讓多數人心理上產生忌諱和恐懼,往往入住後影響生活質量。本案中,被告未能主動告知原告相關信息,而原告又是出於購買“婚房”目的,導致原告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明顯違背了真實意思表示。
法官通過耐心調解,向雙方講明法理、情理和利弊關係。考慮到原告已交齊全款,房屋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而造成“凶宅”的事件時隔多年,人們已經漸漸淡忘;同時,原、被告也都不想再因爲打官司而耗費更多精力,雙方最終互諒和解。王某一次性補償張大爺經濟損失2萬元,張大爺則繼續履行合同,並主動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