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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湖北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對甘卓華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判決,主犯甘卓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等九項罪名,被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12萬元。同時該團伙骨幹成員21人分別被判處拘役3個月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甘卓華爲達到壟斷宜昌市城區太陽能工程市場的目的,糾集多名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依託宜昌市四季陽光太陽能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茂盛太陽能供熱工程有限公司、宜昌金鼎投資有限公司、宜昌市金誠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等,以暴力、威脅或干擾、滋事等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行賄、強迫交易、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持有彈藥、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羣衆,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的生意經營、活動,在宜昌市城區太陽能工程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被告人甘卓華指揮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其中通過搶佔太陽能工程業務非法斂財169萬餘元,通過金鼎投資公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斂財3580萬餘元,非法牟利合計3750餘萬元。
據瞭解,甘卓華將非法所得主要用於支持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如購買槍支、彈藥、弓弩等兇器,用於設立經營宜昌市金誠會展有限公司、桃金嶺商貿有限公司,用於發放高利貸及個人揮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