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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盛哲
本報訊(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因房產證放在外地,賣家唐先生與中介、買家簽訂的《買賣居間合同》上沒有寫房產證號,面積也由唐先生自己提供,結果比實際面積多了近1平方米。後買家毀約,交易沒成,唐先生以此爲由拒絕向中介支付服務費11000元。近日,唐先生被房屋中介告上法庭,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合同有效,但因交易未成,故判令唐先生支付中介費6000元。
唐先生在塘沽有一套房產。2012年2月,經房屋中介聯繫,唐先生與買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同中約定房款爲109萬元,唐先生應向中介支付11000元服務費。當日,唐先生沒有帶足服務費;同時,由於房產證在外地,故合同中沒有填寫房產證號,面積也由唐先生自己提供。此後,唐先生與買家因故未能交易成功,其拒絕支付中介費。
近日,房屋中介將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中介服務費。庭審中,唐先生辯稱,自己提供的房屋面積比實際面積超出近1平方米,房屋中介未履行覈實審查義務,僅以收取中介費爲目的,誘使自己與買家簽訂合同;該合同侵害了買家利益,使得買家很快單方解除了合同。同時,沒有標明房產證號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與被告及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是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雖然房產證號一欄爲空白,但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中出賣房屋的建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原因系被告的房產證在外地。而三方當事人既然在合同上簽字蓋章,說明對合同中的房屋建築面積已認可,該面積與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差距較小,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院認爲,房屋買賣雙方最終未成交,責任不在原告,被告應按照約定給付中介服務費;而原告亦負有在居間合同成立後協助買賣雙方辦理房屋價值評估、貸款、過戶等義務。現由於雙方未成交,原告亦不再履行上述義務,故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被告應在合同約定的中介費數額範圍內適當給付。法院一審判決,唐先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房屋中介支付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