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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2月19日,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聯合發佈《天津市地方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對本市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行爲進行約束,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職務消費不得超標,違反規定者將依法查處。
在公務用車方面,金融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進行豪華裝飾或者改裝。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過路過橋、停車、保險、維修、燃油等)據實報銷。金融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後,不得再另行報銷相關交通費用。
業務招待費方面,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工作需要,制定負責人業務招待的範圍和相關支出標準。金融企業負責人進行業務招待,應當嚴格執行支出標準,控制業務招待費支出。差旅費、通訊費、考察培訓費等均須嚴格控制。同時,辦法要求金融企業參照本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管理的規定,制定負責人國(境)外考察培訓費的內部標準。
此外,本市金融企業負責人還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範職務消費,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金融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補貼等十二項違法行爲被明令禁止。
據悉,暫行辦法將於2013年1月1日起實行。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按其管理職責分別對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實施監督管理。市監察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國資委負責對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紀違規行爲。如有違法者,將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直至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記者李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