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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條大狗在馬路上撒歡,結果撞上電動自行車,導致騎車人摔傷致殘。前不久,市二中院終審此案,狗主人被判賠償傷者77000多元。
2011年8月14日下午6時許,市民李先生騎電動自行車,前後各載一名乘客在路上行駛。當車快要行至十字路口時,一條大狗突然跑來,與李先生電動自行車的前輪撞到一起。李先生連人帶車摔倒在地,左膝受傷,幾經診治,最終落下十級傷殘。李先生幾次找狗主人儲某交涉不成,於是將其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爲,儲某作爲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員應積極履行看管義務,應當爲此承擔責任。而原告李先生騎助力電動車前後載人,違反交通法規,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據此,法院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相關司法解釋等,判決被告承擔80%的責任,賠償原告46000餘元。
李先生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認爲,本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頒佈實施之後,應首先適用此法。該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誤工費等。原審認定雙方責任二八分成,二中院認爲並無不妥。依照侵權責任法計算出的賠償數額爲77000餘元。市二中院據此終審宣判,改判儲某賠償李先生77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