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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昨日駁回並通報
任建宇不服勞教決定上訴案
任建宇不服重慶市勞教委勞動教養決定上訴案,昨日上午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經過9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庭當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重慶高院就該案二審的相關情況向媒體進行了通報。
事件回放
不服勞教決定上訴
2011年9月23日,重慶市勞教委認爲任建宇通過互聯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其作出勞動教養二年的決定。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1月19日,重慶市勞教委以處理不當爲由撤銷了對任建宇的勞動教養決定,並解除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11月20日,重慶三中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爲由,一審裁定駁回任建宇的起訴。任建宇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
二審焦點
是否超過起訴期限
在一審中,重慶三中院以任建宇的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爲由,裁定駁回起訴。二審庭審圍繞任建宇的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這一爭議焦點進行。
二審經庭審查明,2011年9月24日,重慶市勞教委向任建宇送達了勞動教養決定書,決定書中明確告知不服勞動教養決定的起訴期限爲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此後,任建宇多次與其父和女友會見、通話、通信,也曾委託其父和女友代爲起訴或申請複議。及至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之父才代爲提起訴訟。
庭審中,任建宇對上述事實沒有異議。但他表示,這些事實不能證明他在被勞教期間可以正常行使訴權。
高院裁定
勞教期計入起訴期限
二審法院認爲,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即使目的正當,也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公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義務。
本案中,重慶市勞教委舉示的證據能夠證明任建宇在被勞教期間有條件、有能力提起行政訴訟。任建宇及其代理人在二審中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被勞教期間不能提起訴訟的事實。按照法律規定,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相對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間有條件、有能力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此,任建宇的起訴已經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訴訟程序合法。二審法院據此維持原裁定。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