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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消息,全國婦聯已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反家暴法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家庭是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一個單元,我們最基本的價值觀,對於道德和愛的理解,都在家庭的環境和人的影響下得以形成。在家事治理中,法律應發揮怎樣的作用?本版特邀請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談談家事關係與法律調整,以饗讀者。
英國的科克曾經說過:家庭是每個人的城堡。應當說,家庭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一種基本的結合方式,是人類社會組織的基本單元。中國有着幾千年的家庭傳統道德觀念。孟子曾言,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中國古代法律文化十分重視家庭倫理制度,儒家思想更是強調“齊家而後治國平天下”、“家齊而天下治”。與一些西方社會國家契約式的家庭法律關係不同,中國古代家庭法律關係是建立在倫理道德血緣關係基礎上的,具有很強的農業社會特徵,家庭成員中的成敗榮辱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有密切關聯。因此,古代家庭法律制度也具有了較深的倫理色彩,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家庭倫理道德規範的直接轉述,將“以孝悌爲本”等道德觀直接轉化爲法律。
今天,傳統道德文明的主導地位在很多方面被法治文明模式所取代。法治文明成爲構建當代中國文明形態的一項核心內容。這不僅在財產領域表現得淋漓盡致,在家事關係領域也有同樣表現。問題在於,在今天的家事治理中,法律應該發揮什麼樣的作用?
我認爲,在家事領域,法律的主要功能在於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維護家庭秩序,保護家庭中相對弱勢一方(如婦女、兒童、老人等)的利益。但這絕不意味着法律應當面面俱到、事無鉅細地介入家庭領域、調整家事關係。正如柏拉圖所言:“如果立法者屈尊去對家務管理髮布大量瑣碎的指令……那麼立法者會顯得缺乏尊嚴。”之所以如此,是由家事關係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家事關係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另一類是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和隨之而來的撫養教育等監護關係。無論是婚姻關係,還是父母子女關係,都以倫理情感爲其核心和基礎。梁漱溟曾經這樣描述,“倫理首重家庭。”在情感領域,很大程度上有一種冷暖自知的色彩,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尤其是在婚姻關係之中,夫妻二人之所以能夠組成穩定的婚姻關係,皆因爲二者之間產生了排他性的情感依賴。在世俗的法治文明中,這種情感依賴經過法律的確認變成了法律上的婚姻關係。這正如黑格爾所言,“婚姻是精神的統一,其實質是倫理關係,婚姻的愛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除兩性關係之外,信任、友愛和互助是婚姻情感依賴的重要內容。有些婚姻之所以破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爲此種情感上的彼此依賴性降低乃至喪失。同樣,父母子女關係因爲血緣或者擬製血緣關係而產生情感依賴,這種情感依賴也通常因爲長期的共同生活和扶助而產生。正因如此,俗話纔有“清官難斷家務事”之喟。例如,夫妻之間基於生活瑣事發生口角,甚至對簿公堂,但法官作爲夫妻情感的局外人,很難以專業法律技能對其中情感世界的是非作出判斷。因爲,這種情感問題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變動性,難以爲外人所準確認識和判斷。
從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長期穩定角度考慮,法律應當鼓勵家事關係的自治,鼓勵當事人通過自治的方式來處理複雜的情感問題。如果法律對家事問題作出事無鉅細的規定,則要求所有人在很多問題上整齊劃一。然而,人們不同的生活和知識背景,很可能決定了不同的家庭關係組織模式。這正如托爾斯泰所言:“幸福的家庭都十分相似;而每個不幸的家庭各有各自的不幸。”要想使夫妻之間的關係更加和諧幸福,則必須允許其根據自身家庭情況進行自主的生活安排。而整齊劃一的模式就意味着排除了構建多元化、彈性化的家庭生活的機會,影響了家庭生活的幸福。
對家庭關係,夫妻之間應當更多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而適當淡化法律的懲罰作用。對於那些處於情感世界之中的家事關係,法律應當儘量保持克制,交由倫理道德去調整。這不僅是因爲情感世界本身的複雜性,以及通過法律調整情感關係的可行性,而且是因爲法律治理模式面臨諸多實際困難。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四種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其中包括“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但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則不宜採用損害賠償的辦法,因爲在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的背景下,夫妻存續期間內的財產損害賠償只不過是將財產從一個人的左手轉移到了其右手,基本起不到防止家庭暴力的效果。又如,在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許多學者呼籲應當針對家庭暴力、夫妻一方與他人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爲規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侵權責任法最終並沒有採納這一觀點。即便是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不具有實務上的可操作性。因爲家庭關係十分複雜,涉及到情感、血緣等非常複雜的因素,如果侵權責任法過度介入,可能適得其反,不僅起不到解決家庭矛盾的效果,甚至可能激化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和和家庭破碎。所以,在這一點上,法律應當保持其謙抑性。如果法律鼓勵人們將夫妻矛盾對簿公堂,可能會進一步激化夫妻矛盾。俗話說,“夫妻牀頭吵架牀尾和”。這就說明,簡單地採取侵權損害賠償的方式,反而不利於夫妻關係矛盾的修復,增進婚姻家庭關係的和諧。
當然,我主張法律應當在家事關係領域保持克制,並不是說就要放任包二奶等影響婚姻和家庭穩定的行爲,而是主張要將法律調整與道德規範結合起來,維護家庭關係的和諧與穩定。正如俗語所言,家庭是事業的大後方。首先,一個穩定的家事情感關係能夠爲成年人的社會工作提供精神動力;其次,和諧穩定的家庭環境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條件。現在有大量心理學和社會學的研究表明,與在穩定家庭關係中成長的子女相比,單親家庭子女在智力發育、心理健康指數等方面都面臨比較嚴重的問題。因此,要綜合發揮法律和道德在家庭領域的調整作用,儘量形成穩定和睦的家庭環境,這對於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