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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小學生被老師用筷子擊打頭部後到醫院就診,後被確診爲精神分裂症。事發後,該學生將老師和學校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法院認爲,精神分裂症涉及性格、家庭教育等諸多因素,經鑑定當日的生活事件系該學生患精神分裂症的誘發因素之一。因此,法院判決學校方承擔3成責任,賠償5萬餘元。
黃強是本市一所小學的學生,趙冉是該小學聘任的生活老師。2009年4月,黃強在學校吃早飯期間,與同學發生矛盾,趙冉用筷子擊打黃強頭部。當天下午,黃強的家長來學校接他,回家途中黃強身體出現不適,後被送到醫院。醫院診斷爲頭部擊打傷、腦震盪。處理意見爲:建議休息,變化隨診。於是,黃強將早晨被打之事告訴家長,後家長找到學校理論,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於是,黃強的家長到公安機關報案。期間,黃強到醫院就醫,2009年6月,安定醫院證明:建議休學兩週。後精神衛生中心證明:建議黃強休學。2010年1月,安定醫院診斷黃強爲精神分裂症。後黃強將學校和老師趙冉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等35萬餘元以及5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並書面賠禮道歉。
2010年10月,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接受法院委託,對黃強病情及因果關係進行司法鑑定,黃強鑑定診斷爲精神分裂症,2009年4月的生活事件是黃強所患精神分裂症的誘發因素之一,但因黃強未成年,未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鑑定。
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趙冉否認擊打黃強,但未能提供有力證據予以反駁,趙冉不能正確處理學生間的糾紛,以筷子擊打黃強頭部,造成其頭部擊打傷的後果,已構成侵權,黃強損害後果與趙冉侵權行爲,具有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趙冉系該學校的生活老師,其賠償責任應由學校承擔。黃強主張學校和趙冉承擔連帶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鑑定,當日發生的生活事件是黃強精神分裂症的誘發因素之一,因此學校應對黃強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30%。一審法院判決學校賠償黃強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5.7萬餘元。一審判決後,黃強和學校都提起上訴。黃強認爲,2009年4月之前,他從未患過任何精神方面的疾病,由於遭受了趙冉用筷子擊打頭部後,纔出現精神方面不正常現象。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中,有證據證明趙冉用筷子擊打黃強頭部的事實存在。雖然學校對此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反駁證據加以證明。黃強被診斷爲精神分裂症。該病系內源性疾病,是由生物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因素決定的,涉及遺傳、性格、家庭教育和社會關係及心理健康等諸多因素。根據鑑定,當日發生的生活事件是黃強精神分裂症的誘發因素之一。基於此,認定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之處。據此,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涉案人物皆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