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備受社會關注的深圳“5·26”特大交通事故案(詳見羊城晚報2012年6月27日報道,見右圖)昨天在深圳福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事故中喪生的電動出租車司機譚亞立及兩名乘客唐某露、張某靈的親屬,將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比亞迪”)和鵬程電動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下稱“鵬程電動”)告上法庭,分別索賠140餘萬元。
昨天三名死者家屬及一名律師坐在原告席上,被告席上則坐着比亞迪和鵬程電動方面的四名律師。據瞭解,昨天的庭審涉及五宗案件:兩名乘客的親屬分別起訴比亞迪和鵬程電動,譚亞立的家屬則只起訴了比亞迪,與鵬程電動的糾紛涉及勞動關係,將另案解決。庭審中,雙方圍繞事故檢驗報告及比亞迪電動車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各自闡述觀點。
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三個階段,庭審進行了兩個小時後結束。審判長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原告方表示同意,比亞迪的代理律師表示需同公司商量才能決定,鵬程電動的代理律師則稱之前曾借給兩名乘客家屬各5萬元,可以以此作爲調解條件。鑑於雙方無法當場達成調解協議,審判長遂宣佈休庭,將擇期作出宣判。
原告:事故車輛究竟是何型號
庭審中,最大的爭議焦點在於由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作出的一份“鑑定報告”。該報告的鑑定結論稱:“兩次嚴重碰撞中,e6純電動出租車內三名乘員遭受的機械傷害程度嚴重超出人體承受極限,對三名乘員造成了致命性傷害。”並稱,事故車輛“通過國家相關檢測機構的整車碰撞試驗,事故中,車輛的動力電池沒有發生爆炸”。
沒有任何部門確定車型
原告方律師對此提出強烈質疑,“該份鑑定報告總共有30頁,在開庭前我只拿到其中7頁的複印件,提交鑑定的機構是比亞迪的下屬機構,而事故車輛究竟是什麼型號,至今沒有任何部門給出明確答案,但肯定不是報告中所稱的e6型號”。她表示,根據事故車輛的照片對比,事故車輛與報告所稱的e6型號電動車有明顯區別。
車管所拒提供車輛資料
“據我們調查,與事故車輛同批投入使用的共有50輛電動車,在事故發生後不久便被比亞迪召回了,目前市面上已經找不到與事故車輛同型號的車在使用,但比亞迪和鵬程電動方面應該有相關備案資料。”該律師還表示,案件開庭前,她曾經去車管所調查事故車輛資料,得到的答覆是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相關車輛資料只能由公檢法等部門調取。
兩乘客的下肢被炸沒了
對於“乘員受機械傷害致死”的結論,原告方同樣不予認同。“司機譚亞立的遺體上有許多洞,腿部更被炸斷,兩名女乘客下肢全部沒有了,慘不忍睹,很明顯是爆炸所致。”律師說到動情處,旁聽席上不時傳來陣陣抽泣聲。
張某靈的父親張先生是一名貨車司機,他向比亞迪的律師提出一連串問題:“兩條電線碰在一起會發生短路,電流瞬間產生的高溫會使電線和金屬發生燃燒,並使電池發生爆炸,你們的車在事發時明顯缺乏自動斷電保護設置,難道發生事故後要乘客自己斷電嗎?”
車的電池大都在座位下
對於比亞迪方面提交的車輛碰撞測試報告,原告律師認爲,測試的車輛和事故車輛並非同一型號,而且是在48至50公里的運行狀態下進行的,“如果使用這樣的檢測報告,比亞迪的電動車根本不能在事故發生的濱海大道上行駛,因爲該路段最低限速是60公里/小時。”她認爲,該車將大部分電池設置在乘客座位下面,是非常不合理的,容易導致危險。如果事故車輛是普通的燃油車,而不是電動車,那麼這三人至多隻會受傷,而不會喪命。
案情回放
去年5月26日凌晨,一個名叫侯培慶的男子,醉酒後駕駛一輛跑車以超過180公里/小時的速度,在濱海大道僑城東路段西行方向先後撞到兩輛出租車,其中一輛比亞迪電動出租車與綠化樹相撞後起火,車上司機譚亞立,女乘客唐某露、張某靈死亡,事故中另有多人受傷,釀成深圳“5·26”特大交通事故案。事發後,肇事跑車車主分別與三名死者家屬簽訂調解協議,各賠償死者家屬95萬元。去年12月25日,肇事司機侯培慶被檢察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比亞迪:鑑定部門是第三方機構
對於原告方的疑問,比亞迪的律師並沒有作過多解釋,堅持稱該車輛及動力電池符合國家檢測標準,同時,對事故車輛提交鑑定的也並非比亞迪的下屬部門,而是獨立的第三方機構。
比亞迪的代理律師表示,這一事件的罪魁禍首是醉酒後飆車的跑車司機,比亞迪也是這一不幸事件的受害者。事件發生後,比亞迪的股票曾一度大跌,外界對比亞迪電動車質量的種種猜測和質疑,也使公司的聲譽受到極大的損害。他請求法庭依據相關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
鵬程電動:同一事件再索賠無依據
鵬程電動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並沒有對事故車輛的質量及死者的死亡原因作出迴應,他們表示,事故發生後,三名死者家屬經過與肇事跑車車主協商,已達成協議,各獲得95萬元賠償,並已經履行到位。這表明,死者家屬已經依據法律規定獲得了足額的賠償,就同一事件要求比亞迪和鵬程電動再索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希望法庭駁回原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