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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濤之所以能多次得手,在於他一直經手工程款支付手續,得到財務人員信任;財務人員基本上都是從財政局借調,福利待遇比原單位差,所以“許多該向領導彙報的事項都不彙報”;另外,財務人員經常要做很多報表,真實報表給領導看,其他報表給銀行看,財務人員有情緒,工作不負責任,讓他有漏洞可鑽
□非常案件本報記者莫小松本報通訊員蔡春生
在9個月的時間裏,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陽朔縣普益鄉財政所所長段濤,在兼任陽朔縣新城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人員時,通過僞造領導簽名、重複報賬、盜取空白支票等手段,從城投公司套走770多萬元。經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段濤無期徒刑,段濤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無力還款離家出走
陽朔縣城投公司成立於2009年4月,隸屬該縣縣政府,屬國有獨資企業,從董事長到普通員工,均由縣裏有關單位負責人擔任或從各部門借調。當年擔任陽朔縣普益鄉財政所所長的段濤,被借調到該公司擔任辦公室工作人員,職責爲辦理工程項目付款手續等事宜。
2012年2月13日,城投公司的會計謝某打電話給段濤,打不通。兩天後,謝某預感到出問題了,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彙報。
經城投公司組織查賬,發現從公司成立以來,段濤先後從公司賬戶轉了15筆錢到工程老闆蔣某發的賬戶。公司出納蔣某也發現,她保管的空白支票被盜走一張,該支票在2012年2月9日,被段濤用來取款45萬元。經統計,城投公司發現賬上不見了770多萬元。
2012年2月17日上午,段濤的妻子拿着一封信,送到陽朔縣政府辦公室。段濤在信中稱,自己套取了公司鉅款,已無償還能力,所以離家出走了。
僞造各種單據貪污
段濤出逃10多天後,在河南省鄭州市被陽朔縣公安局民警抓獲。
據段濤交代,他第一次向公款伸手,是在2011年5月。當時,承建陽朔縣新城區邊界界樁埋設工程的老闆蔣某發,要求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5萬元。段濤以辦理撥款業務需要爲由,要求他提供兩份工程合同和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段濤按正常手續支付5萬元工程款後,私自持蔣某發的身份證複印件,到陽朔縣一家銀行找到他的表妹,以蔣某發的名義辦了一張銀行卡。隨後,他以城投公司需要稅票衝賬爲由,讓蔣某發幫忙虛開了一張40萬元的建築業發票。段濤用蔣某發的工程合同複印件,僞造了工程合同,還僞造了陽朔縣政府同意撥款的批覆,又在轉賬付款申請單上僞造城投公司總經理簽名,讓出納蔣某開具40萬元的銀行轉賬支票,將公司40萬元公款,轉到他私自開設的蔣某發的賬戶上。
爲了平賬,段濤將虛開的40萬元建築發票,粘貼到實際發生的蔣某發工程款5萬元的原始憑證貼簽上,並將貼籤金額篡改爲45萬元,將填報日期由5月16日篡改爲5月26日,然後將原始憑證交城投公司會計謝某入賬。
除了找蔣某發,段濤也讓工頭陽某幫忙虛開發票。由於蔣、陽兩人找的是同一家建築公司開票,該建築公司的負責人曾擔心“會出大問題”,但他們認爲段濤身份可信,仍幫忙虛開。
段濤共貪污了770多萬元公款,全部用於網絡賭博,且全部輸光。
一人操作撥款流程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城投公司原本有一套複雜的撥款流程,但在實際工作中,段濤一人就可以操作。從2011年5月到2012年2月,他作案16次,一直無人發覺。
段濤將蔣某發5萬元的工程款塗改成45萬元後,在憑據上,大寫金額和領導簽字日期有明顯塗改痕跡;工程款支付批覆的正文、落款的公章、縣領導的印鑑,有明顯拼接痕跡。出納員蔣某曾提出異議,但段濤以“找縣領導補簽名麻煩”、“不小心扯斷了報表”等理由搪塞,蔣某就沒有深究。一些數十萬元的發票,早就經手報銷過,當段濤重複拿來報賬時,蔣某也沒有發現。
按照規定,城投公司的會計每個月都要扎賬,但段濤報賬的發票,卻長達半年多沒入賬。這也導致段濤作案後沒有被及時發現。
段濤認爲,其之所以能多次得手,在於他一直經手工程款支付手續,得到財務人員信任;財務人員基本上都是從財政局借調,福利待遇比原單位差,所以“許多該向領導彙報的事項都不彙報”;另外,財務人員經常要做很多報表,真實報表給領導看,其他報表給銀行看,財務人員有情緒,工作不負責任,讓他有漏洞可鑽。
-鏈接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灌口鎮經濟發展服務中心會計陳伯偉利用負責撥付鎮財政資金的職務便利,擅自以填寫事先蓋好印鑑的空白預算撥款憑證等手段,19次以徵地拆遷補償款名義,將1800萬元財政資金轉出,用於個人賭博、揮霍,造成1200多萬元國有財產損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陳伯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法院審理查明,陳伯偉將轉出的公款部分用於購買豐田越野車,大部分用於購買“六合彩”、參與賭球或做“六合彩”莊家。2006年下半年,陳伯偉開始非法經營“六合彩”,通過非法攬注,擅自銷售非法彩票等方式,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接受賭博人員參賭投注,經營數額達188萬多元。然而,賭博期間,陳伯偉輸多贏少,以至最終輸光。
□說“法”落實政企分開切斷監管關係鏈
本案中,隸屬於縣政府的陽朔縣城投公司的人員構成模式值得思考——從董事長到普通員工,均由縣相關單位負責人擔任或從各個部門借調。企業的職員可能本身就是政府相關部門中的監管者,或者與監管者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政企不分家“豪華配置”的企業管理人員,使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形同虛設,讓蛀蟲有了存在的空間。
可見,政企分開,解除國企與政府人員組成之間的利益關係,將政府對企業由直接管理轉爲間接管理,企業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才能真正有效防止類似腐敗的發生,保護國有資產不被蛀蝕。
同時,在外部有效監督機制有效運作的基礎上,企業應根據會計法及相關規章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有效防範基層財務人員犯罪,要將有效監管和現代財務制度落到實處,所有的規則和程序不能成爲走過場。張昊廉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