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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兩男子根據本單位領導指派,被一人僱用而到另外一家需要對“二線水循環系統”進行改造的單位進行作業。然而施工過程中現場不幸發生火災,兩男子和另外一被僱用者被燒傷而送醫治療,前期醫藥費便花去二十幾萬元。那麼,在傷者本單位、僱用者、被作業單位三者之間,究竟該由誰來承擔傷者的賠償責任?經過兩審審理,法院對這起民事案件進行了終審判決。
由於本市津安注塑公司需要對二線水循環系統進行改造,2006年5月份左右,該公司一員工聯繫了義德工貿有限公司。當時,“義德”的項目負責人爲王亮。兩公司隨後簽訂協議,由“義德”負責提供不鏽鋼管和彎頭等產品並負責安裝,“津安”支付費用。第三人王寶春、高健系廣發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職員。2006年6月17日清晨,“廣發”生產廠長趙懷義指派王寶春、高健隨王亮去“津安”作業,后王亮駕車帶領第三人王寶春、高健、王寶喜等人進入“津安”進行焊接施工,現場由其進行指揮。一上午進展順利後,當天下午,第三人等人在進行施工時現場突然發生火災,王寶春、高健、王寶喜三人全被燒傷。隨後,王亮迅速將三人送往第四醫院進行治療,併爲三人墊付醫療費共計24萬餘元。2007年4月5日,王寶春、高健進行了工傷認定,兩人的燒傷分別構成九級和八級工傷傷殘。
由於王亮認爲自己拿出的錢只是墊付,賠償責任不應只由自己一人承擔,在協調未果後,他將“津安”和“廣發”全部告上法庭,認爲此次火災系“津安”公司失責所致,應由其償還自己墊付的醫藥費。而作爲傷者的工作單位,“廣發”應承擔連帶責任。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津安”在發包時知道王亮沒有安全生產條件,故該公司應與王亮對傷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王亮對三傷者醫療費損失進行賠償後,王亮有權向“津安”追償對方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考慮到二審期間王亮書面承諾今後如三傷者再提起其他賠償請求其願自行承擔,故判令“津安”給付王亮醫療費80%左右爲妥。王亮主張“廣發”承擔連帶責任,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知,第三人等人不是爲了“廣發”的利益而受傷,主張其承擔連帶責任於法無據。據此,依法判決“津安”給付王亮其墊付費用的80%,爲198450元。 (文中單位和人物爲化名)(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