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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名男子20年前意外受傷,在輸血過程中又感染丙型肝炎。在得知自己患有丙型肝炎後,他將醫院和血站訴至法院。前不久,男子就治病新產生的醫藥費等損失再次將醫院和血站告上法庭。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新發生的經濟損失2萬餘元。
張浩今年50歲,家住本市津南區。1993年6月,張浩在幫助他人維修機器時手臂受傷,後張浩到本市河西區一家醫院治療,醫院對其採取輸血的治療方式。之後,張浩身體一直不太好,多次到醫院治療,後來被醫院診斷爲“丙型肝炎”。經查,張浩所輸血液系廊坊市某血站提供。張浩因此將醫院和血站訴至法院。2007年,二中院作出判決,判決河西區某醫院按2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廊坊市某血站按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次判決後,張浩又多次就之後產生的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起訴。2012年,張浩就其新發生的損失起訴至原審法院。
經覈實,張浩於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在本市傳染病醫院、大港醫院等多家醫院就醫,張浩在原審法院的訴訟請求爲,判令某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2萬餘元,廊坊市某血站賠償醫療費等共計5萬元。
原審法院認爲,張浩因治療“丙型肝炎”而蒙受的合理損失應由二被告按照生效判決的比例分別承擔,即醫院按2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廊坊市某血站按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確認比例,判決某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6千餘元,廊坊市某血站賠償1.6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張浩和廊坊市某血站均提出上訴。張浩稱其爲治病債臺高築,醫療費用實際支出爲3.8萬餘元。但一審法院卻以處方沒有醫院章爲由對其支付的部分醫療費不予支持。此外,2011年整年,他遵醫囑在家中休息調養,此有治療醫院爲其開具的在家休養的證明醫囑。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廊坊市某血站作爲供血單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於責任的比例承擔問題有生效的判決予以確認。由於張浩在本次訴訟中需外購藥的證據不足,故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二審法院又多判給誤工費1000餘元。(以上人物皆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