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愛車被砸物品失竊,車主找物業公司索賠,但對方通常會告知:收的停車費是場地費,車內物品被盜不應該找物業。哪些屬於物業應該承擔責任的範圍?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只賠車窗維修費755元。
車窗被砸找物業
2011年3月20日晚,車主莫先生將車停放在海口市龍昆北路景瑞大廈樓下的停車場,存車時領取了物業公司發放的停車卡。等他準備開車離開時,發現車窗被砸爛,放在座位上的筆記本電腦不翼而飛。莫先生當即向警方報案。
莫先生認爲,物業公司既然是收費停車,就有義務保障車輛安全,於是他找到該大廈物業公司索賠車窗和筆記本電腦的損失,但物業公司稱只賠車窗。物業公司認爲,雙方只是場地臨時租賃的關係,他們收取的費用只是場地費而不是保管費,車主丟東西或汽車受損和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另外,莫先生究竟有沒有丟失筆記本電腦,沒人知道。
法院判決物業只賠車窗
屢次協商無果後,莫先生將該物業公司告至海口市龍華區法院,2012年10月,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只賠車窗維修費755元。法院認爲,莫先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車內有筆記本電腦。莫先生不服判決,上訴到海口市中級法院,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要求該物業公司道歉。
海口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爲,莫先生將車停在停車場,物業公司對此收費,雙方已構成有償保管合同,這個合同是雙方自願達成的有效合同。物業公司有義務保障汽車的安全,所以車窗受到損壞,物業公司應該予以賠償。對於車中的相關物品,莫先生停車時未告知物業公司保管,所以物業公司沒有保管責任。
法官解釋爲何只賠玻璃
辦案法官解釋,本案是典型的保管合同糾紛案,爭議的焦點是物業公司對車內物品有沒有保管義務。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本案中,莫先生將車停在停車場,物業公司對此收費,雙方形成有償保管合同,如車輛發生損壞或丟失,有保管義務的物業公司就應承擔責任。
本案關鍵問題在於車內物品。合同法第370條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庭審情況看,沒有證據證明莫先生在停放車輛時已將車內物品情況告知物業公司,且物業公司已接受對該物品的保管,不能認定雙方之間對該車輛中的物品已形成了保管關係。因此,無論被保管車輛中是否存放着電腦,物業公司對該電腦的損失都不應予以賠償。莫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存放在保管車輛內的筆記本電腦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