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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月31日傍晚,家住東麗區的郭女士騎電動車沿津昆橋下津濱大道北側輔路行駛,被一個無蓋井絆倒摔傷,嘴部撕裂縫了11針,顴骨骨折,腦部也受到重創。幾天來,郭女士一家一直在尋找無蓋井的產權人,但是沒有結果。昨日,郭女士的愛人張先生撥打本報熱線電話,記者爲此諮詢了相關律師。
張先生介紹,1月31日18時20分左右,他接到妻子的電話。“她說是摔傷了,具體地點一時說不清。後來,聽一位老人說在津昆橋下的津濱大道北側輔路上,離天山南路不遠。”張先生趕到事發地點時發現那裏黑漆漆的,無蓋井周邊沒有任何提示標誌,僅在井中插了一些樹枝。
張先生說,妻子因腦部受到重創記不起當時的情形,這兩天也經常犯迷糊說胡話。她的面部損傷比較嚴重,嘴部撕裂,縫了11針,顴骨也骨折了,“我們的孩子才3歲,不敢看媽媽,說害怕。”
2月1日上午,張先生再次來到無蓋井處,在井下發現了通信電纜。“事後我撥打了城建、電力等單位熱線,有一家通信單位承認他們對這個井有使用權,但是沒有產權。目前,沒有一家單位承認對這個井有產權。”張先生表示,不知道該向誰來索賠,“醫藥費已經花了4000餘元。我妻子剛到新單位,這下也上不成班了。”
記者採訪了擊水律師事務所任波律師。任波解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2款:“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本案,如果產權人不能證明自己盡到管理職責,那麼應當賠償郭女士的相關損失。同時,儘管通信單位表示自己只有使用權,但對井蓋也有管理義務,其應和井蓋產權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任波介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郭女士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車輛損失費等。若因傷造成殘疾,還可向侵權方索賠傷殘鑑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