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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這是一樁極端的暴力討薪案。因向包工頭討薪未果,幾名農民工心懷怨恨,預謀報復,合夥將包工頭騙到市郊,將其活活打死,並將屍體藏到棉花地旁的灌溉渠內。
有人發現屍體後報警。公安機關先後將其中兩名兇手抓獲歸案,目前這兩人已判刑。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秦某在案發兩年多後才被抓獲歸案。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秦某犯有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秦某來自農村,家徒四壁。一審過程中,他沒有委託律師,其家人也沒有爲他委託律師。法院基於相關規定爲他指定了辯護律師,由擊水律師事務所的史錦嶺律師爲其提供法律援助。雖然一分錢不收,但史錦嶺律師在一審過程中盡心皆力地爲秦某辯護,贏得了秦某及其家人的信任。雖然一審結果判決秦某死刑立即執行,但在二審期間,秦某的老父親依然找到擊水律師事務所,請求史錦嶺律師爲其子辯護。
接受委託後,史錦嶺律師即告知委託人,二審能否賠償被害人對判決結果有重大影響,委託人也答應盡力籌集賠償款,但由於家中發生重大變故,導致其一分錢也無法賠償。
在這樣的情況下,律師努力與承辦法官協調溝通,並施展高超的辯護策略,最終使二審法院採納律師意見,經過慎重考慮判決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
律師點評
符合改判條件
應當判處死緩
擊水律師事務所史錦嶺律師認爲,本案系因民間矛盾所引發,秦某犯罪動機不屬於極其惡劣,其沒有犯罪前科,原判量刑過重,應予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0)51號《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其中,指導案例“(四)王志才故意殺人案旨在明確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的具體條件。該案例確認: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限制減刑制度,可以適用於2011年4月30日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爲。”
史錦嶺律師認爲,案例(四)“旨在明確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的具體條件”,而本案與案例(四)十分相似,根據指導精神,在賠償不能的情況下也應當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律師在辯護意見中明確提出並作爲附件提交給合議庭,正是基於對案例(四)的正確適用,二審法院最終經過慎重考慮,做出了對被告人有利的終審判決,實現了委託人的委託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