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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過一週,就是廣州市黃埔區城管局原局長劉曉金55歲的生日了。在位時的劉曉金,曾因幫助下屬職級晉升及向城管保潔項目招投標小組成員“打招呼”而受賄。此時,他已在獄中度過了5個多月。記者昨日獲悉,劉曉金23歲的“公子”劉振華也因夥同其父受賄,近日被法院終審判刑5年。
局長“公子”生財有道
2011年底,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黃埔區分局啓動了該區公廁保潔項目招投標工作,局長劉曉金是招投標工作小組的負責人。
珠海都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下稱“都市公司”)經理李尚德爲使都市公司順利中標,找到了劉曉金,請其對都市公司予以照顧。
之後,李尚德通過劉曉金認識了其子劉振華,他請劉振華爲其打聽黃埔區公共廁所保潔項目招標的相關信息,並向劉曉金及劉振華提出關照都市公司,稱都市公司中標後會予以感謝,劉曉金同意。
李尚德與劉振華商定:假借都市公司請劉振華經營的廣州市德政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下稱“德政培訓公司”)爲其培訓員工之名,由李尚德支付好處費,雙方簽訂培訓協議,約定培訓費每月5萬元,每季度結算一次,合同期爲3年。劉振華將此事告知其父劉曉金,獲得默許。
在公廁保潔項目競標過程中,劉曉金向該局參與開標工作的招投標小組成員孔維正(另案處理)提出在同等條件下照顧都市公司。2011年12月底,都市公司中標。次年2月10日,李尚德按培訓協議,交給劉振華第一季度的培訓費15萬元。
被認定爲從犯獲判5年
未料,李尚德第一次送錢,便被辦案人員當場發現。3天后,劉振華向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投案,先後退贓15萬元。
一審時,黃埔區法院認爲,劉振華夥同國家工作人員並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法院還認爲,劉振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有自首情節,並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決定減輕處罰,一審判決劉振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1萬元;退繳的贓款15萬元,沒收後上繳國庫。
判後,劉振華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改判緩刑。
廣州市中院終審認爲,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維持原判。
局長受賄賣官已經入獄
局長“公子”被判鋃鐺入獄前,54歲的“老子”劉曉金也未能倖免。
法院查明,劉曉金於2005年3月至2011年7月間任廣州市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主管全面工作,包括下屬人員職級晉升,對轄區內藥店的開辦經營許可等。2011年8月開始,任廣州市黃埔區城管局局長兼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黃埔區分局局長,主管全面工作,包括對該局負責的黃埔區相關公廁保潔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2008年9月至2012年農曆春節間,劉曉金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轄區內藥店經營人員、其單位下屬人員、有關保潔項目中標公司人員賄送的好處費,共人民幣42.3萬元及港幣64000元。2012年2月19日,劉曉金到黃埔區檢察院投案自首。案發後,其家屬代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共人民幣48萬餘元。
劉曉金隨後被廣州市蘿崗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刑5年6個月,並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0.2021萬元。判後,他沒有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