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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8日,杭州警方從出租房內解救出20餘名賣腎青年,據查證,已有5人的腎臟被切除。今年2月3日,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呂卿、沈佳、郝士兵等9人被杭州市江乾區檢察院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據悉,這是杭州市首例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
該案以呂卿爲首,形成了提供自買賣信息發佈起到術後休養爲止的“一條龍服務”組織。呂卿因賭博欠下高利貸,爲償還債務,2011年5月來杭賣腎,後因爲休養身體及交往女友,花費入不敷出。2011年11月開始,呂卿通過在互聯網站發佈“長期收購腎源”的信息、建立賣腎QQ羣和他人介紹的方式招募年輕男性出賣腎臟。呂卿對器官捐獻和移植的法規十分熟悉,他挑選了監管比較薄弱的器官移植前的配型環節入手,並專門選擇18週歲以上、29週歲以下的青年男子作爲腎移植的“供體”,要求其簽訂《有償自願捐腎協議》,以逃避被定爲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名。
2011年11月前後,由於招募到的“供體”較多,呂卿開始從賣腎“供體”中招募9人各司其職負責招募新“供體”、體檢、跟單、運輸等工作,形成一個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供體中介”。
檢察官說法:
杭州市江乾區檢察院檢察官童帆介紹,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犯罪,法條表述爲,“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007年國務院頒發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可見該行爲嚴重破壞了國家對人體器官移植規範的正常秩序,嚴重損害了他人身體健康,侵犯他人基本人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