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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規定限制“以人查房”惹爭議,江蘇鹽城住建官員表示——
嚴控“以人查房”是國家規定而非地方獨創
本報記者王亦君實習生丁斌斌
除了房屋所有者本人、公檢法、住房保障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提供法院調查令的律師等部門和個人,可以申請通過輸入姓名或身份證號查詢名下房產信息以外,嚴禁僅以“姓名(名稱)”或“身份證件號”爲條件進行查詢,這是從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鹽城市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管理辦法(試行)》中的規定,這一辦法規定了對房屋信息實行有條件查詢和限制查詢。
“鹽城市房管局近期實施的控制‘以人查房’的規定,都是老辦法,沒有創新,對於嚴控以人查房,國家一直是這麼規定的,很多媒體對此有誤讀,以爲是我們獨創的。”2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市房產交易中心主任季峯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
季峯表示,鹽城市下轄9個縣(區),每個縣(區)都有一個房產交易中心,都可以提供房產信息查詢服務,實施這個辦法是考慮到要統一查詢的條件和標準,對外有個統一的業務口徑。
“對這個問題的規定散見在《房屋登記辦法》等各個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我們只是把這些規定整合在一個文件裏。”季峯說。
記者查閱了我國有關房屋信息查詢的相關規定,2006年,當時的建設部出臺了《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採取了“以房查房”的方式,此辦法明確,“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
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中,房屋信息公開範圍有所縮小,將房屋登記資料查詢、複製的權利限於“權利人、利害關係人”。
2008年住建部頒佈的《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同樣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出示相關證件和材料後,可以查詢、複製該房屋登記簿上的相關信息。
2012年住建部頒佈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中規定,“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爲條件進行查詢。”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孟強表示,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隨便查詢他人的房產信息,房產信息屬於個人財產狀況,屬於個人隱私,只允許利害關係人查詢,是爲了保護交易安全,這裏的“利害關係人”實踐中是指房產交易中的購買方,準備購買二手房時,買方一般都會要求賣方提供房產信息去查詢房屋登記狀況,以免受騙。
但是,基於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公職人員作爲公衆人物,其財產隱私要受到較大限制。
據瞭解,對於房屋登記信息,各國一般都允許公開查詢登記信息,不過,由於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機密,各國房屋登記信息公開範圍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於“以房查房”,“以人查房”都會受到較爲嚴格的程序和權限控制。
普通人對於公職人員的房產信息難以掌握,紀檢監察機關是否全部掌握呢?
2013年1月底,中新社發佈消息,中紀委有關部門針對媒體報道的相關新聞表示,根據我國有關規定,中紀委僅僅掌握官員自行申報的房產狀況。
對於這一情況,反腐理論研究專家、《求是》雜誌社研究員黃葦町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是目前的現實,紀檢監察機關掌握的只是領導幹部自己申報的情況,申報上來以後,沒有核查、覈實。現在,有公衆通過網絡、微博舉報,很多還給出了很翔實的信息,這時,紀檢監察機關有義務和責任進行調查,還應該答覆舉報人、爆料人。
“紀檢監察部門只要去查,就一定可以查清被舉報的幹部究竟有多少房產,這是一種組織行爲,有關部門會給予配合,技術上沒有障礙,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廣州番禺的‘房叔’,有人舉報他有21套房,當地紀委介入查清他有22套房。”黃葦町說。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中規定,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查詢與調查、處理的案件直接相關的房屋登記信息。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教授認爲,圍繞着嚴格控制“以人查房”規定的種種爭議,折射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保障公民監督權、促進反腐倡廉如何平衡的問題。
喬新生認爲,在真正的公職人員財產公開制度尚未建立之前,現有的房產信息管理系統還沒有做到將公職人員和普通公衆區分的情況下,可以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只要是政府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並以一定方式保存的信息,均可認定爲政府信息,房產信息屬於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這一規定,賦予房產登記管理機關對於公職人員的房產信息是否公開的審查權和決定權,公職人員掌握着公權力,他的房產權屬和交易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屬於個人隱私,應當及時公佈,這樣做既可以充分維護公共利益,同時又可以藉助社會輿論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喬新生說。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