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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正在建設的房屋時,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後,遭遇延期交房怎麼辦?昨日,成都市消協公佈了案例,並點評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發現有任何問題可及時到當地消協投訴,維護權利。
2010年11月10日,楊某購買成都市青白江區某樓盤住房一套,原定於6月30日交房,直到8月2日,開發商才通知楊某交房。交房時,楊某發現房屋存在多處質量問題,至9月5日開發商才整改完畢。楊某就此向青白江區消費者協會投訴,經調查確認,該事責任在開發商。
2012年9月25日,經調解後,雙方達成意見,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規定,應向楊某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654元。
點評:某房屋開發公司有義務按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履行合同不僅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也是對企業誠信的維護。華西都市報記者向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