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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婦女稱,自己將10張信用卡借給同事使用,被該同事透支了15萬元,因此要求該同事返還透支款。但該同事根本不承認該事實。雖然該婦女拿出了銀行的對賬單,但被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認定,對賬單不能證明被告是否借用了原告的信用卡、借用了哪些信用卡以及借用信用卡期間產生的欠款數額,因此該婦女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婦女魯某和女青年鮑某同在一家銀行工作。魯某在10家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信用額度從1萬元至3.6萬元不等。魯某稱:“從2009年開始,鮑某以買房為由先後向我借用上述10張信用卡。雙方說好了,由鮑某每月使用後還款,卡內積分歸我所有。在2010年,鮑某告訴我,這些卡並非全由她自己買房使用,還借給男子邵某使用。”鮑某主動承諾,由她來歸還所有信用卡欠款。可是她僅還了一個月欠款後,就不再歸還10張信用卡的15萬元欠款了。由於信用卡的使用有嚴格規定,魯某只能自己每月承擔還款義務,至今15萬元欠款均已還清。此後她又多次與鮑某交涉,但均未達成一致。因此魯某將鮑某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鮑某返還其欠款15萬元,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面對起訴,被告鮑某辯稱,自己通過男子邵某認識了魯某。後來邵某以高息為誘餌,向她和魯某等人借款。15萬元其實是邵某找魯某借的,而且邵某給她出具了欠條。現在她得知邵某因其他經濟犯罪被判刑。而邵某與魯某之間發生的借貸關系與她無關,因此請求駁回原告魯某的訴請。
庭審中,魯某出示了信用卡消費的對賬單。但鮑某認為,對賬單只能證明信用卡的消費、還款情況,不能證明是誰消費、還款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主張被告借用其信用卡,但其提供的錄音、對賬單、欠條不能全面明確地證明被告是否借用了原告的信用卡、借用了哪些信用卡以及借用信用卡期間產生的欠款數額等具體情況。而原告提供的欠條證實其與邵某存在15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這與原告提出的事實主張不一致,故原告主張被告借用其信用卡並產生15萬元欠款的事實,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原告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律師說法信用卡不要隨便外借
天津律師協會金融法委員會委員劉晟廷表示,如果消費者將其名下的信用卡借給別人,應當要求對方寫下書面借據,這樣可視為雙方構成借貸關系,而且最好明確約定使用的時間和數額。一旦發生透支引起民事訴訟,信用卡所有人就會產生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證據,信用卡所有人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劉晟廷表示,如果借用人透支了信用卡,那麼出借人就具有向金融機構還款的義務。信用卡是屬於私人的金融工具,最好不要借給別人使用。(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