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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在國家法治建設中發揮作用,又如何實現律師與法官、檢察官的良性互通?面對記者的提問,作爲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新委員,律師黃廉熙打開了話匣子。
影響範圍大的事項,應有律師參與
法律工作者應該是一個法律共同體,共同維護着司法公正。”黃廉熙說。
黃廉熙坦言,在一些領導幹部的觀念中,仍有將公檢法三家視爲“內部人”,而將律師視爲“局外人”,甚至在具體執法過程中排斥或干擾律師工作,“這種觀念和做法,既不利於律師業的發展,也不利於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更不利於在人民羣衆心目中樹立起司法公正的形象”。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能接觸到社會的各個層面,廣泛接觸各類社會糾紛,對社會矛盾有着深刻的理解。黃廉熙建議,進一步發揮律師作爲溝通橋樑和矛盾化解器的作用,爲社會和諧作出應有貢獻。此外,在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重大項目、對外投資及其他涉及面廣、影響範圍大的事項,應有律師參與,依法制訂方案,防止暗箱操作。
律師權利行使不暢時應有救濟渠道
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律師相關權利有了重大突破。
對此,黃廉熙指出,律師的執業權利能否得到充分的行使,其實質是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否保護,也是事關社會公平正義能否實現的大問題。
“儘管現行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來保障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權等權利,但實際操作中,上述權利的行使並不順利。”黃廉熙呼籲進一步落實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權,給予律師工作更多的支持,“更重要的是,上述權利在得不到順暢行使時,還應有救濟渠道。”
法律工作者應實現良性流動
“只有豐富的社會歷練,才能對社會和羣衆的願望和要求有深刻的理解,審理起案件來自然也更契合羣衆的關注和期待。”在黃廉熙看來,一個比較好的司法經歷應該是,先在基層從事律師等法律工作,待有了一定的社會閱歷和司法實踐經驗以後,再進入檢察院、法院。
對此,她呼籲進一步加大從律師中選拔法官、檢察官力度,打破壁壘,對現有人事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進行優化,形成法律界人士相互流通的好機制。
黃廉熙指出,在我國,律師和法官、檢察官的執業資格是相同的。只要在身份上採取一些轉換措施,就可以流動起來。
(本報北京3月9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