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黃潔本報通訊員黃碩
2012年2月4日,楊女士和幾名車友一起來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金港汽車公園的野馬轎車專賣店。楊女士決定試駕車輛,隨即出示了駕駛證,並與4S店簽訂了《試駕協議書》。誰知,試駕過程中,楊女士駕駛的無號牌紅色福特野馬牌轎車與路側房屋門垛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豐寶馳公司陪乘人員李先生,以及與楊女士一同試駕的田先生均受傷。經過交通部門認定,楊女士負事故全部責任。
就這樣,試駕價值百餘萬元的福特野馬賽車,卻不料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豪車“報廢”。爲此,試駕者楊女士被賽車所有者北京豐寶馳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簡稱豐寶馳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11.8萬餘元。豐寶馳公司認爲,楊女士在試駕車輛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楊女士則主張,事發時車輛穩定系統沒能正常開啓,涉案車輛的輪胎磨損嚴重、不具備上路條件等纔是造成車輛側滑引發事故的原因,因此不同意豐寶馳公司的賠償請求。
法院審理後查明,在試駕時發生的交通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應由楊女士負全部責任。雖然經過鑑定,涉案車輛輪胎的胎面花紋已磨損至磨耗標誌,應停止使用,但並不足以證明是車輛自身的原因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楊女士應當賠償涉案車輛損失。但是,由於涉案車輛未上機動車號牌,未投保交強險,也未投保車輛損失險或者其他保險,且輪胎應停止使用,在此情況下,豐寶馳公司還指揮楊女士駕駛涉案車輛在社會道路路段行駛,違反了交通法規及國家相關標準,對於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據此應當減輕楊女士的賠償責任。
綜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豐寶馳公司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判決楊女士賠償車輛損失30萬元,鑑定費3000元。據悉,一審宣判後,豐寶馳公司不服,已就本案提出上訴。
-法官提示質疑車況及時告知交警
針對此案暴露出來的問題,本案主審法官楊帆事後對記者表示,試駕已經不再是新鮮事了,但是因試駕引發的糾紛呈上升趨勢卻不容忽視。
楊帆提示說,目前新車試駕還存在着一系列的問題,首先就是試駕服務瑕疵多。4S店往往不能在試駕車輛和試駕場地兩個方面提供完善的服務,而事實上,爲了降低試駕風險,4S店應該爲試駕車輛投保交強險和車損險等保險,有條件的4S店還應配備專用的試駕場地,特別是對於那些動力強勁、操控性極強的賽車。
其次,4S店在爲消費者提供試駕服務前都會與消費者簽訂書面的試駕協議,而此類協議多爲商家單方擬定的格式合同,有些4S店甚至會在協議中加入“發生交通事故一律由試駕者承擔賠償責任”等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對此,4S店有義務在簽訂試駕協議前向消費者告知駕車風險,並就事故責任的相關條款作出特別提示,而目前能做到此點的4S店並不算多。
此外,交管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並不會區分駕駛員與車輛所有人之間的責任,通常情況下也不會對車輛安全性進行檢驗。而在後續的訴訟中,事故車輛在事發時的車況更難以查明。因此,在試駕前,對車輛性能和車況進行全面檢查就顯得尤爲重要。對此,試駕人應與4S店進行書面確認,以便事後區分責任,如果在事故發生時,試駕人對車輛安全性存在異議,還應及時向處理事故的交警反映,有助於交管部門注重保存現場證據。
針對上述問題,法官向消費者提出如下建議:無號牌、未投保車輛保險的車輛慎重試駕;針對駕駛經驗和技術“量技而行”,社會道路謹慎試駕,並應在試駕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看清試駕協議,充分了解有關責任承擔的條款後再行試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