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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一男子花了500多元買了兩盒減肥藥,回家卻發現是假藥。記者昨日獲悉,賣假藥的商場被房山法院判付10倍賠償給消費者。
原告張先生稱,2010年10月,他花了592元在房山區一商場買了“極瘦”和“蘋果醋”兩種減肥品。回家後,張先生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發現減肥藥上標明的“產品批號”、“衛食健字”等信息,網站上顯示的均不是自己買的減肥藥。張先生便向藥監部門舉報了兩種減肥藥。
接舉報後,房山區藥監局向產品標識的生產地藥監局覈實這兩種減肥品,該地竟沒有所謂的生產廠家,藥品中標註的廠家地址沒有,產品系假冒。
張先生認爲,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遂要求商場10倍賠償。
最終,房山法院判決該商場返還原告張先生592元貨款,並支付賠償金5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