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去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規定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可同案審理,有效地減少了當事人的求償環節,避免了當事人的訴累。
海淀法院的法官提醒大家: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在理賠適用上有不同,由此出現的一些問題尤爲值得注意。
情況
1
賠付順序有先後責任限額存不同
小李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慎與前方王先生駕駛的轎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王先生的車輛尾部嚴重受損。經交警現場確認,小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隨後,王先生對轎車進行修理,共花費維修費3萬元。經覈實,小李分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5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險。在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小李認爲王先生車輛修理費用過高,最終,雙方對修理費的賠付未達成一致,王先生將小李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
解決上述賠償問題,首先應當明晰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的保障區別。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同屬於責任保險,但兩種險種卻有本質不同。
首先,交強險是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責任限額固定。而商業三者險並非強制性保險,投保人自行決定是否投保,投保的責任限額亦由其自己選擇,既可以投保5萬元,也可以投保50萬元。
其次,兩個險種的賠償原則和賠償順序不同,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三者險採取的,則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在賠償順序上應先在交強險項下賠付,超出賠付範圍的,再由商業三者險進行賠償。此外,在商業三者險中設置有免賠率或免賠額等規定,即保險公司對超出免賠率或免賠額的部分才進行賠償。
就王先生的車輛修理費而言,因小李在交通事故中負有全部責任。所以,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2000元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對於剩餘的2.8萬元修理費,則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項下予以賠付。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小李僅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並未投保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保險公司會依照商業三者險條款中免賠率的約定,扣除一定比例(通常爲20%)的款項後,向王先生進行賠償。而被扣除的款項,則應由小李自行向王先生賠付。
情況
2
醉駕惹禍端保險雖賠債難免
小張在年末的同學聚會中喝了白酒,餐後未聽同學的建議找代駕,而是自行駕車回家。他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超車,將正常騎自行車的李先生撞飛身亡。
此次事故經交警認定,小張系醉酒駕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隨後,李先生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共同將小張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0餘萬元。
法官釋法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可見,醉酒駕車是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爲,駕駛人還將會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在賠償問題上,如果駕駛人無力賠償第三人遭受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依照新公佈的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予以賠付。
目前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萬元,對於李先生父母主張的剩餘款項,因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中,普遍將醉酒駕車的行爲列爲責任免除範圍,保險公司並不負責賠償,因此剩餘款項應由小張直接賠償李先生的父母。
此外,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付的11萬元,對小張而言並不意味着能夠免除。該部分賠償款項是保險公司代被保險人墊付的,其目的是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賠償保障和醫療救治。因此,保險公司在向受害人賠付後,有權向小張這樣的醉酒駕駛者進行追償。
自用轎車變商業用途
保險責任有差別
趙先生駕駛金盃麪包車,爲躲避自行車,與迎面開來的大貨車相撞。事故造成大貨車修理費2.6萬元、施救費1000元。經交警認定,趙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對事故進行調查時,保險公司發現一些情況:事發時,趙先生正載着貨物,給北京某超市送貨,車上載着豬頭肉、肘子等共計871.5斤。此外,車輛的後排坐椅已被全部拆除。
對此,保險公司稱:“趙先生在投保時,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的使用性質爲家庭自用,且投保對應的險種也爲家庭自用險。但是,趙先生卻將車輛坐椅拆除,用於載貨賺錢。”保險公司認爲,這屬於“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獲利活動”,因此不同意進行賠付。
法官釋法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機動車所有人出於提高車輛使用功能,或者利用自用車盈利的目的,改變車輛用途,這種情況較爲普遍。“一車多用”,貌似爲車主帶來了使用便利,但殊不知,此時車輛的用途已改變爲營運性質,出險概率明顯增加,導致危險程度較之家庭自用用途發生了顯著增加,打破了保險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平衡,因此,保險公司大都在商業三者險中,將此種情形列爲免責事項。
我國保險法亦明確規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如被保險人未履行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因此,對於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只能由趙先生自行向大貨車所有人賠付了。
本報記者林靖通訊員宋碩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