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全國人大代表 林蔭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41條第2款規定,代表團審議政府報告、計劃報告、預算報告時,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負責人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可見政府到會還是一項法定義務。這個制度使行政職能部門直接聽到代表審議意見,並能現場回答代表的詢問。也許代表團分組很多,國務院各部門負責人要參加每個小組審議確實“分身無術”,但這應該想想辦法。比方說,負責人、受負責人委託的人、列席代表受委託等都可以承擔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的任務。
同時,要建立代表審議意見收集、分類、分送的辦法,交政府各部門認真研究,改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