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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接到市民張女士來電,反映她的房東未經她同意擅自處理她的私人物品,她不知道該怎麼辦纔好。
張女士說,去年她在城中區人民街租了一間簡易房,月租金300元,口頭約定每月月初交房費。去年6月份她因家中出事匆匆趕回樂都縣,不想途中手機、身份證等被盜,沒有了電話號碼她也沒法給房東打電話。後來她在樂都縣一呆就是八個月,這期間她沒有和房東取得聯繫。今年2月份她回到西寧,到租住房發現她租的這個房子已經換了鎖,房子也另租他人。張女士之前一直在夜市賣衣服,房子裏價值好幾萬元的貨品不知去向,還有她住進去以後添置的一些電器也沒了蹤影。她遂找到房東理論,但是房東說她失約在前,對她置之不理。張女士十分無奈,覺得自己與房東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合同,即使打官司可能也不會贏,只有求助晚報熱線尋求解決的辦法。
據此,記者諮詢了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王律師。王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房屋租賃的口頭協議也是有效的。像張女士的這種情況,如果情況屬實,建議張女士儘快向公安機關報案,以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從而確定責任。在此案例中,張女士8個月未交房租又不與房東取得聯繫,作爲房東此時要繼續給別人出租房屋時,應將張女士的財物向公證機關提存,所產生的費用由承租人來承擔,房東擅自處理張女士財物,屬違法行爲。
在此,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在房屋租賃中無論是出租或是承租都應當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便於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記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