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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3月11日電(記者戴佳)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施傑今天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儘快完善國家賠償法,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
施傑說,現行的國家賠償法雖然經過兩次修訂,但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個別條款設置不合理,導致推諉、拖延或不敢“作爲”,個別條款設置違背法律原則,給申請賠償設置了障礙,個別條款設置不夠細緻,導致無法判斷具體賠償義務機關,救濟性的條款有所缺失阻礙賠償程序的進行,以及賠償程序期限過長等一系列問題,致使賠償請求人(下稱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如,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但沒有明確何謂加重的部分,這就極易導致複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決定的機關爲了避免承擔國家賠償義務,而相互推諉,或者在行政相對人本應受到更爲嚴厲的行政處罰時,複議機關因怕擔責而不敢‘作爲’。”施傑向記者舉例說。
針對現行國家賠償法存在的問題,施傑建議:“通過完善國家賠償法,使國家賠償制度內容不斷完備,從根本上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施傑建議,一是將國家賠償費用列入中央財政預算,以避免出現各級政府由於擔心地方財政在國家賠償方面的支出而不予糾錯的情形。二是將第8條修改爲:“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與最初造成侵權的行政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此外,還要增加補充規定,申請人遭受違法拘留,或雖依法拘留但超過法定時限,以及被逮捕的,辦案機關在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後,既不追訴,又不予撤銷案件的,此種情況下只需申請人提供拘留證、逮捕證等能夠證明案件超出辦理期限的材料,而辦案機關不能提供延長期限的證明,就可以提出賠償請求。
施傑表示,國家賠償法要明確二審法院僅改變一審判決的罪名、刑期,後經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無罪的,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增加賠償義務機關違反規定不接收申請書或者不按規定告知申請材料補正內容的情況下申請人的申訴、複議等救濟權利和程序規定。施傑還建議合理縮短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期限,提高國家賠償的效率。